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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商和经销商到底有什么区别?

小兵研究  · 公众号  · 投资  · 2025-05-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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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上应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出具专项说明。部分发行人花费大量的篇幅论述收入来源于贸易商而不是经销商,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减少核查的程序,但二者之间是否真的存在本质区别?

从相同点来看,贸易商和经销商均承担着中间商的角色,作为厂商和终端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促进商品流通,均需要关注市场需求、价格波动和库存管理,灵活调整政策以适应市场变化。

通常的观点认为,贸易商和经销商的核心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从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承担来看: 贸易商通常没有商品的所有权,仅赚取佣金,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此类收入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这也是近期大多数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调整收入的原因;而经销商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大多通过买断方式从厂商进货后转售,需要自行承担存货毁损和价格波动风险。

从合作模式来看: 贸易商和厂商是普通的买卖关系,可以自主选择销售区域、自主定价,拥有很强的灵活性;而经销商需要和厂商签订经销协议,接受厂商的区域限制、价格指导、退换货等政策管理,自主性较差。

从业务范围和市场覆盖来看: 贸易商侧重供应链整合和批量交易,可能同时代理多个品牌和种类,但经销商一般是专注于特定区域和品牌的终端销售,直接面向消费者或下游零售商,服务本地市场。

从盈利模式来看: 贸易商主要赚取差价和佣金,不负责品牌推广或售后服务,仅关注交易本身,但经销商主要通过经销差价获利,还可能享受厂商返利或补贴。

近期深交所披露的监管审核动态中提到的现场督导案例指出, 现场督导查阅了发行人与四家主要贸易商客户签署的协议,发现存在典型经销模式的约定。此外,发行人存在参与向终端客户销售的定价过程、向贸易商客户颁发代理证书等情形。二是未审慎核查发行人与某主要客户的交易模式。发行人披露,某客户是其前五大客户且性质为贸易商,其与该客户为买断式交易。现场督导发现,该客户实际为发行人出口代理商,而非买断式贸易商。由于交易模式披露不准确,发行人对该客户的收入确认时点错误,导致少量收入跨期。

发行人将典型经销模式认定为贸易商,客户实际是出口代理商而不是买断式贸易商,导致收入确认时点错误。

在实践中,客户是经销商还是贸易商的判断可能并没有那么简单,需要结合层级化的分销结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品牌授权和约束管理、利润分配和激励机制、本地化运营等特征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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