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笔者认为,要为演化伦理学奠定真正坚实的基础,必须要对这第二种研究进路的三个困境作出有效而合理的处理。而其中的关键就是,要对演化论本身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和运用:不再把演化论单纯局限在生物演化的领域,而是把它视作一种广义演化理论和方法,在人的演化的复杂性和独特性的基础上,为道德演化作出并非纯然生物学的奠基。
实际上,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演化伦理学出现了第三种研究进路,即道德观念竞争的进路。它基于道金斯(
Dawkins
,
1989
)提出、丹尼特(
Dennett
,
1991
,
1995
,
1996
)详细阐明的一种人类心智层级演化模型:人是基因
-
弥母(
gene-meme
)协同演化的产物。在人类这里,出现了一种新的演化,通俗的说法就是观念演化。类似于与基因演化理论中的
“
基因之眼
”
视角,观念演化理论也存在着一种
“
观念之眼
”
的视角:人的道德行为不同于动物的本能行为,它是以特定的道德观念作为根据和指引的;因而,人的道德行为就绝不只是生物本能的体现,而是各种涉及道德的观念在人的心智中相互竞争的结果和表征。由此,该研究进路就从人独有的文化演化和观念竞争来考察人的道德行为及其变迁。
演化伦理学的第二种研究进路主要是从道德本能这个角度追溯人的道德的演化起源,这就使它基本上无视或否定了传统伦理学的诸多议题,例如道德规范性的特质、道德的基础自由意志,等等。传统伦理学的有些研究者抵制演化伦理学,与此不无关系。笔者认为,只有基于心智的层级演化模型,演化伦理学才能重新获得传统伦理学的学科品格,对传统伦理学的一系列议题作出建设性的推进,从而成为一门真正的
“
演化
伦理学
”
,而不是
“
伦理
生物学
”
。
为此,我们首先就要把演化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重新定位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
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为。
二 道德本能与道德行为
在普通的理解中,道德行为通常被等同于利他行为。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反过来说,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是利他行为,则它就是道德行为。然而,情况真是这样么?
让我们来考察以下两种行为,它们也是演化伦理学的第二种进路常常讨论的例子:
(
1
):鸟妈妈为了拯救鸟巢里刚出生的雏鸟,飞到即将发现鸟巢的狐狸旁边,成功地把狐狸吸引到其他方向。
(
2
):觅食成功的吸血蝙蝠把自己吸入的一部分血液反刍出来,给觅食失败的其他蝙蝠食用。
熟悉演化论的人都知道,第(
1
)种行为是亲属利他行为,它可以用内含适应性理论(
Inclusive fitness theory
)来成功解释。我们之所以会做出有利于亲属的事情,并且这种行为发生的概率和频次与受惠者和我们亲属关系的远近成正相关,乃是因为:从
“
基因之眼思维
”
(
gene’s eye thinking
)来看,生命演化的真正主角是基因。作为复制子(
replicators
)的基因制造出自己暂时藏身的
“
载体
”
(
vehicles
)
——
生物个体。复制子实际上不只制造出一个
“
载体
”
(某一生物个体),它还制造出另外的
“
载体
”
(该生物个体的亲属)。一个生物个体对其亲属好,实质上是基因对自己好。
“
船
”
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
“
船
”
上的
“
乘客
”
。在必要的时候,基因可以牺牲某艘
“
船
”
,如果能够让自己在其他
“
船
”
上活下去的几率更大或者活得更好的话。这样,生物个体的亲属利他行为,实质上就是提高自己所携带的基因适应度的行为。
第(
2
)种则是互惠利他行为,它可以用演化博弈理论(
evolutionary game theory
)来成功解释。在生物界
——
包括人类世界
——
存在着广泛的互惠利他行为,有的是同一个种群内部的互惠利他行为,有的甚至是跨物种的互惠利他行为。阿克塞尔罗德等人的研究表明,互惠利他行为可以在
“
以牙还牙
”
这个非常简单的行为策略下通过重复博弈演化而来,成为一种演化稳定策略(
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
)(阿克塞尔罗德,
2007
)。
复杂而奇妙的生命演化不仅造就了生物之间的竞争性行为,还造就了我们人类这里也普遍存在的亲属利他行为和互惠利他行为。这正是演化伦理学的第一个研究进路
——
社会达尔文主义
——
所忽视的。生命演化在人和其他众多物种里边也置入了一种先天的利他倾向。人们无需某种道德学的教导,自然地就会对自己的亲属好。此外,在除了最近几百年的其他漫长时间里,人类基本上都是以小规模群体稳定聚居的形态生活的。这些小规模稳定群体成员在其内部通过历时的重复博弈,无需某种道德学的教导,自然地就会形成互惠利他的行为策略。
[1]
然而,除了上述(
1
)、(
2
)两种行为,在人类这里还有许多被公认为道德行为的无私利他行为。请考虑以下第三种行为:
(
3
):一个革命党人被反动派抓住了。敌人对他说,
“
把你的同伙招出来!我会替你保密,给你一大笔钱,让你隐居海外。如果不招,我就把你折磨至死!
”
这个革命党人坚决不招,宁死不屈。
(
3
)和(
1
)、(
2
)显然是不同的:革命党人和他的同志不一定有亲属关系。因此,我们无法用内含适应性理论解释此人的行为。革命党人完全可以叛变后隐藏起来,不会受到昔日同志的报复(且让我们这么设想,虽然富于教育意义的故事通常讲的是,背叛者终究会受到惩处)。因此,我们也无法简单地用演化博弈理论来解释此人的行为。这第(
3
)种行为正是传统伦理学关心的现象,它也应该是演化伦理学研究的真正对象。
那么,这个革命者究竟为什么会这样行为?它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行为?
如果再来琢磨(
3
)和(
1
)、(
2
)的差异,我们会发现,(
3
)里边出现了对话,至少,这里出现了革命者的心理和语言活动,而(
1
)、(
2
)却没有
——
至少没有人类意义上的
——
心理和语言活动。这暗示着一个微妙而关键的东西:语言。有没有语言,对人的道德行为来说至关重要。
三 合乎道德的行为与具有道德性的行为
丹尼特(
Dennett
,
1991
,
chap. 7
)把心灵演化区分为三个基本阶段:脑的演化,即生物体里边神经元特化、集中,最终形成脑的过程;脑里的演化,即生物体大脑中可塑的神经元通过后天学习而形成稳定联结回路的过程;弥母(
meme
)的演化,即人类基于语言运用而出现的观念演化的过程。第三个阶段是使得人成为人,使得人发展出灿烂的人类文明的关键。弥母演化通俗地说就是文化演化。不同文化的差异最终可以追溯到根本的思想观念的差异。人类不断地创造出新的观念构造,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各种器物、制度,展示出各种行为、风俗。
后来,丹尼特(
Dennett
,
1995
,
1996
)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路,把演化造就的行为机制分为几类:达尔文式机制、斯金纳式机制、波普尔式机制、格利高里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