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处理方式方法
一是驻院调解员积极释法明理化解当事人心结。
法院驻院调解工作室专职调解员收到材料后,立即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双方取得联系。赵某认为,自己因前述行为受到处罚,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再次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其支付赔偿金是对其双重惩罚。调解员利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公益诉讼案件入库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向赵某释明公益诉讼制度相关规定,并邀请赵某共同观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普法视频,让赵某对于公益诉讼制度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最后,调解员向赵某宣传讲解《条例》,充分介绍多元解纷的优势,引导赵某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二是专业加持实现调解方案突破,兼顾金钱惩罚与劳动代偿,实现个案矫治与公益赔偿的平衡。
虽同意调解,但赵某表示,其已因前述错误行为被公司辞退,现家庭收入锐减,希望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能够减免部分赔偿金。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则认为,其此前参与调解的公益诉讼,多是针对履行期限进行调整,未有减免赔偿金的先例,因此不同意减免赔偿金。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困境。调解员立即联系多元解纷“法官智库”法官,寻求专业指导。调解员与法官分别从对方实际情况、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理念变化等方面与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沟通,形成了以参加公益活动替代部分赔偿金的调解思路,并拟定了多个调解方案。
三是跨部门协同,“两官一员”携力共促调解达成。
调解员在与赵某交谈时发现,赵某对其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较为信任,便顺势邀请检察官参与调解工作。调解员和检察官全面讲解分析了各调解方案的优势,并引导赵某就参加活动次数、活动费用承担等协议内容做出选择。最终,经过调解团队的共同努力,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与赵某达成协议。
处理结果
赵某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的消费领域公益活动(含个人信息保护)两次,每次支付2525元活动费用;如果赵某每缺席一次公益活动,则按照每次5050元的标准支付公益活动费用。
典型意义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频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需要更加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作支撑。《条例》实施后,法院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指导机制,组织资深审判法官建立多元解纷“法官智库”,持续深挖驻院调解工作室潜力,充分发挥驻院调解工作室的调解效能及法治宣传阵地作用,为本案成功化解提供了制度支撑。本案中,法院依托驻院调解工作机制,以“人民法院案例库+普法视频”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纠正当事人的错误认知;引入法官、检察官提供专业指导,多跨协同化解纠纷;破除固化思维,引入公益活动代偿,实现了个案矫治与公益赔偿的平衡。
《条例》条文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和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特邀调解制度,通过设立驻院调解工作室、代表委员联络站等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开展调解。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具备和解法定条件的,可以建议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组织和人员参与,促成和解。
胡某等81名劳动者与某医疗连锁企业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盘活经营困难企业、高效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纠纷 群体性欠薪 连锁企业 经营困难 综治中心 “总对总”
基本案情
某医疗连锁企业是某地知名企业,共开设有8家门店。因企业负责人罹患重疾,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部分门店陆续关闭,进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预付费患者后续治疗无望。其中,20余名劳动者将企业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接到劳动者起诉后,考虑到该系列案件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影响大,一边是经营困难的企业,一边是翘首以盼的员工,案件如果能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纷,可以寻求双方共赢。在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后,法院通过“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委托给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委会”)先行调解,并立即依托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协作联动机制启动纠纷联调工作,邀请区人社局、卫健委等部门组成调解小组,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摸排查找”确保劳动者全覆盖。
虽然诉至法院的劳动者仅20余名,但为平等保护所有劳动者合法利益,确保矛盾纠纷整体实质化解,劳动争议调委会接受委托后,展开调解的第一步是找人。经摸排查明,该连锁企业共拖欠81名劳动者工资。在区人社局的指导下,劳动争议调委会主动联系未参与此次诉讼的劳动者,询问调解意愿。同时,调解小组积极协调区司法局,主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盘活资产”增加企业履行能力。
经区卫健委调查评估发现,该连锁企业虽然在现金流上入不敷出,但其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且各家门店设施设备齐全,大部分员工仍然在岗,部分门店运行状态良好,若能通过当事人和解、引入投资等方式盘活企业,既能拯救企业,也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利益。于是,区卫健委一方面联系前期与该企业负责人沟通过的投资人,另一方面积极寻找新的战略投资人。最终,企业获得投资款150余万元。
三是做实指导“一揽子”化解纠纷。
针对此次纠纷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关系交织的特点,法院指派法官保持全天候微信在线,全程跟踪指导调解。首先,向企业负责人宣讲工资支付义务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律责任,告知劳动者诉讼程序规定及执行不能的风险,详细释明调解省时节费促和等有利双方的优势,增强双方调解意愿。其次,针对案涉门店较多且门店间性质不一(有的系该连锁企业的分公司、有的系独立的子公司)的问题,指导调解员准确确定责任主体,为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把好法律关。再者,考虑到案涉劳动者多,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及诉求不一,指导调解员“由易到难”开展阶梯式调解。先组织企业与对事实、金额无争议的劳动者签订调解协议并及时兑付工资,打好调解样板。再引导企业与争议较小的劳动者进行协商,促推陆续达成协议。后对个别争议较大的纠纷,则由调解小组指导形成个性化调解方案,逐个化解。最终,81名劳动者全部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