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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认定“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证据来自哪里?为何我在昨天文章中说法院这个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甚至不排除有侦查人员为掩盖出警警察的渎职,涉嫌司法人员徇私舞弊隐瞒、伪造证据罪呢。
魔鬼就藏在一审判决书的细节里。
法院认定“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供述,恰恰来自被告人于欢的口供,并且还有公司员工和参与对其非法拘禁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做了几乎一模一样的供述。
我将所有与出警民警现场出警及离开时间有关的证人证言,按一审判决书顺序都罗列出来,大家先看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是怎样的。
第14页,第1位证人被告人母亲苏银霞证实,“到了晚上十点多的时候,派出所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里面打我和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他们三四个人捅伤,110民警听到动静又返回接待室。”
被告人母亲这个证言,说民警就在门厅外跟人谈话,捅伤人听到动静就立即返回了室内。这是真的么?我后面会用铁的事实,证明这位法盲母亲,其实受到了办案人员的诱供或逼供,或者兼而有之。
第15页,第3位证人公司员工刘付昌供述:“我发现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里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了臀部下面,我就拿了手机报警。派出所民警进了接待室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
这个证人证言表明,民警在接待室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才出来,且刚出来正说着话呢,里面就伤人了。他这个致命的证言是真的么?我后面会证明他是胡说八道。
第16页,第5位证人公司员工马金栋证实,“派出所民警到来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民警说情况,这时就听见办公室里面有人喊‘攘人了!攘人了!’”
这个证人证言说明民警还没办公室呢,于欢就行凶了,而且民警当时就在现场门外跟人说话。我注意到,第15页第2位证人于秀荣根本没提现场的事。这位证人的证言,同样是胡说八道。
第17页,第6位暴力逼债者李忠证实,“晚上十多点,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派出所民警出来门准备走呢,这时于欢要往外冲,我们几个不让他走……”
这位没有说民警何时走的,走了没有,只说出来门准备走呢,虽然说得含糊,但间接证实民警就在现场。
第17页,第7位暴力逼债者李忠的证言,没说派出所的警车进了厂里,出事后,派出所的人又回来进了接待室。何时离开的,一句也没说,完全一副打酱油的样子。
第18页,第8位暴力逼债者张博证实,“派出所的人进了接待室后,女老板和她儿子说我们这边的人揍他们了,杜志浩、郭彦刚就说没人动手打他们。派出所民警就说‘你们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派出所的民警就出来接待室,我们这边的人就拦着她娘俩不让他们出去……”
这位没有说明民警何时返回,大约是惟一一位讲了真话的暴力逼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