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0.
录像,证明盛发伟业公司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其股东张俊杰于2017年5月10日来到袁定何办公室要求后者就涉及2016年11月、2017年4月双方两次“无线蓝牙防丢器外壳”的交易开具收款收据,之后由袁定何的女儿袁小玲开具了两张收据(即证据6);
11.
短信记录,证明盛发伟业公司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其股东张俊杰与袁定何就本案纠纷进行了交涉。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如下事实:
一、关于案涉专利权法律状态的事实
2014年12月16日,袁定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蓝牙防丢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7月2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529093.8,专利权人为袁定何。
案涉专利权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时间为2017年4月5日。
二、袁定何指控盛发伟业公司涉嫌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案涉专利产品的事实
袁定何在本案中指控盛发伟业公司涉嫌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案涉专利权的产品,并明确所指控的被诉产品名为“蓝牙防丢器外壳智能双向追踪器外壳 通用型防丢器蓝牙自拍器外壳”。为此,袁定何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2017年4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7)深证字第59311号及第59332号公证书。该两份公证书载明:2017年4月13日,袁定何的委托代理人姚志刚来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向该公证处申请对接收货物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刘穗梅及工作人员黄碧珠会同姚志刚在广东深圳罗湖区桂园街道国际信托大厦五楼,由姚志刚从快递员处取得一个包裹以及一张编号为“710347877750”的圆通速递运单。在刘穗梅和黄碧珠的现场监督下,姚志刚对包裹的外观进行了拍照。之后,姚志刚拆开包裹,对快递运单、产品实物及随附的单据、名片进行拍照。上述行为完毕后,公证员对物品重新封存,快递单原件与封存后的物品交姚志刚保存。
(二)2017年4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出具(2017)深福证字第1292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7年4月17日,袁定何的委托代理人姚志刚来到深圳市福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饶冬婷与工作人员马思佳检查了该公证处用于本次证据保全的计算机以及与之连接的打印机、网线和网络,在完成确认计算机运行正常、计算机与打印机连接正常、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正常、计算机上显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删除计算机中的上网浏览历史记录等一系列事项后,在饶冬婷、马思佳的监督下,姚志刚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打开计算机,点击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1688.com;在“请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及密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然后输入手机验证码,再点击“确定”;将鼠标移至“我的阿里”,点击“我的阿里”下列的“已买到的货品”,显示于2017年4月12日13:30:04从盛发伟业公司处下单购买到一个名为“蓝牙防丢器外壳智能双向追踪器外壳 通用型防丢器蓝牙自拍器外壳”的产品,单价4.9元,含运费合计14.9元;点击“订单详情”,显示“买家信息:收货人姚生、收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电话15002072965;卖家信息:供应商深圳市盛发伟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手机13560760422、电话86-0755-61511962;货品状态:已确认收货”;点击“物流信息”,显示:前述订购商品已于2017年4月12日完成收件,快递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710347877750;回到“已买到的货品”页面,点击“蓝牙防丢器外壳 智能双向追踪器外壳 通用型防丢器蓝牙自拍器外壳”,弹出的若干页面显示了该款产品的照片。
袁定何当庭请求以(2017)深证字第59311号及(2017)深证字第59332号公证书所见证的收货商品作为案涉被诉产品,并为此提交了一个包裹。盛发伟业公司确认包裹封存完好。当庭对包裹进行勘验:包裹上黏贴有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胶带,还黏贴有一张纸条,其上注明“(2017)深证字第59332号,公证员:刘穗梅”;拆开包裹,内有一包装盒,包装盒表面黏贴有一张粉红色单据,单据上载有“单号710347877750、申请人樊碧圆、发出日期2017年4月12日、品名LY15”等信息;包装盒内有白色的蓝牙防丢器外壳散件若干以及一张名片,名片载明“深圳市盛发伟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樊碧圆、13560760422、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强荣东工业区F2栋、电话:86-0755-61511962、29976686-8012、QQ:174666683、网址:http://www.shengfaweiye.168.com”。将上述散件组装成完整的防丢器外壳,未见外壳表面有任何生产来源的标注。当庭勘验所见的被诉产品实物、产品随附单据、名片,均与(2017)深证字第59332号公证书附件中之照片内容吻合。
盛发伟业公司当庭承认袁定何提交的被诉产品系由其销售,亦确认被诉产品的外观与(2017)深福证字第12929号公证书记载的“蓝牙防丢器外壳 智能双向追踪器外壳通用型防丢器蓝牙自拍器外壳”的外观基本一致。
三、被诉产品设计与案涉授权设计的比对情况
根据案涉专利权证书“简要说明”的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蓝牙防丢器”,用途为“挂在贵重物品上,与用户手机通过蓝牙连接,并通过手机定位贵重物品的位置,从而防止贵重物品丢失,并带有自拍功能”,其设计要点为“产品整个形状”,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袁定何主张,案涉授权设计由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立体图组成,左、右视图对称。从主视图观察,产品整体呈圆角等腰三角形,边角均为圆滑弧线过渡。靠近顶角处有一圆形镂空部件,靠近底边有一圆形部件,圆形部件中间有一条状内凹。圆形部件右上方有一箭头状的内凹,箭头状内凹的两端各有一细小的圆形部件。从后视图观察,产品整体呈圆角等腰三角形,边角均为圆滑弧线过渡。靠近顶角处有一圆形镂空部件,镂空部件下方有一细小的圆形部件,靠近底边有一环形按钮。从左视图观察,产品整体呈卵石状,上小下大。从俯视图观察,产品整体呈椭圆形状,中央有一弧状设计。从仰视图观察,产品整体呈椭圆形状。
袁定何当庭将公证购买的防丢器外壳散件组成一个完整的防丢器外壳,并就该被诉产品设计与案涉授权设计发表如下比对意见:被诉产品整体亦呈圆角等腰三角形,边角亦均为圆滑弧线过渡,靠近顶角处亦有一圆形镂空部件,靠近底边处亦有一圆形部件,位于圆形部件中间亦有一条状内凹,位于圆形部件右上方亦有一箭头状的内凹,该箭头状内凹的两端亦各有一细小圆形部件。据此,袁定何的比对结论是“被诉产品设计与案涉授权设计完全相同,被诉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盛发伟业公司对袁定何的比对结论不持异议。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袁定何指控盛发伟业公司涉嫌制造侵害案涉专利产品的举证、质证和庭审调查情况
袁定何在本案中除了指控盛发伟业公司涉嫌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产品,还指控后者涉嫌制造被诉产品。理由是:根据(2017)深福证字第12929号公证书的附件内容,可以证明盛发伟业公司具有制造被诉产品的能力,且生产规模巨大:
1.公证书附件第19页显示盛发伟业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品牌为“OEM”;
2.公证书附件第21页显示被诉产品的图片并用填充底色的加粗字体醒目标注“颜色LOGO可定做”,“原材料说明”中自认“我公司生产的产品都采用环保型ABS一级原料无任何异味,符合欧美国际标准!”;
3.公证书附件第22页显示盛发伟业公司主营的产品涉及“无线网卡外壳、蓝牙适配器外壳、无线路由外壳、USBWIFI外壳、吸顶AP外壳、无线音频外壳”等外壳,在该页最后一行还注明“本店拥有数千款产品,免费提供PCB线路板、板框图!”;
4.公证书附件第23、24页显示盛发伟业公司的生产车间、丝印生产线、成品仓库、配件仓库的图片,并配有“大量货库,快速发货”、“配件仓库,存放各种产品配件及扩展产品”等文字说明;
5.公证书附件第25页显示“厂家直销,免去经销商环节”,并显示“盛发伟业公司是一家以工业设计、模具研发与制造、产品成型、表面处理、产品组装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可为客户提供调色打样、设计LOGO、提供PCBA板框结构定位工程图及电子方案等一系列产品设计、生产、修改服务”;
6.公证书附件第26页显示有“厂家直销正品保证”、“现货订单在付款后24小时安排发货,定做产品以协议时间为准”等文字内容;
7.公证书附件第32页为盛发伟业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的首页信息。该页用醒目字体标注“订购我司任何一款产品的,我司都免费提供PCBA板框定位图,欢迎选购!”,并在该页的“公司简介”中再次展示了同于前述公证书附件第25页的信息,且自称被诉产品即“蓝牙适配器外壳”为其主营产品;
8.公证书附件第34页的文字内容第二段注明“我司具有强大模具开发生产能力和产品制造能力,现有先进的CNC电脑加工中心2台……各类加工设备30余台,完全实现CAD/CAM加工一体化……欢迎广大客户来图来样洽谈咨询!”;
9.公证书附件第36页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示盛发伟业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可以提供加工定制,加工方式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料代加工、来图加工、ODM加工、OEM加工”,还显示其厂房面积为2100平方米,员工人数为201-300人,月产量为900000套;
10.公证书附件第37页为经过第三方认证的盛发伟业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塑胶产品、模具的加工生产”。
盛发伟业公司当庭否认被诉产品为其制造,理由是:1.盛发伟业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所开办网店上的内容,只是为了赢得客户信赖而作的不实宣传。现实商业交易中,如果商家仅宣称其为单纯的贸易商,就很难赢得客户的信赖;2. 盛发伟业公司提交的证据7“网络图片截图打印件”证明,袁定何提交的(2017)深福证字第12929号公证书附件中的车间、生产线、仓库等图片,均系盛发伟业公司从互联网他处查找再整合到己方网页上使用;3.盛发伟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虽然包括“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塑胶产品、模具的加工生产”,但这只是名义上登记的经营范围,盛发伟业公司实际经营事项只涉及国内贸易和货物进出口。综上,盛发伟业公司认为仅凭(2017)深福证字第12929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被诉产品即由其制造。
二、关于盛发伟业公司主张被诉产品构成权利用尽的举证、质证和庭审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