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月23日上午9时,4名被告人在法警押送下走上审判席,合议庭正式开始审理。该案为今年以来海口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香烟类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至7月,林某某受上线指使,负责假烟打码包装和运输调度,安排周某某运输假烟并协助对接。章某某指使黄某某租赁海口仓库作为假烟“中转站”,用于存放、打码包装假烟,让陈某某驾车运输。一条假烟运输链形成闭环,并形成规模。
7月18日、19日、31日,我省公安机关接连截获涉案货车,查获7868条假冒伪劣卷烟,经鉴定价值达2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某、周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运输,章某某、黄某某明知而存储、运输,均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刑责。
林某某、周某某、章某某和黄某某4名被告人,因参与假冒伪劣卷烟的运输活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6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
犯罪未遂不是违法者免罪金牌
该案审判长冯琳介绍,该起案件重点聚焦在伪劣产品的运输环节,司法机关致力于从生产、运输到销售的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该案中,4名被告人均因犯罪未遂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对此,冯琳介绍,犯罪未遂绝不是违法者的免罪金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犯罪未遂虽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但这绝不意味着违法犯罪分子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表明,对于伪劣烟草,就算还没销售出去,只要货值达到法定标准的3倍以上,或者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金额加起来超过15万元,同样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