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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P2P行业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逾期率在快速增长,这很像2007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前次贷逾期率增长的情况,那时候新发放的贷款的逾期率表现开始比之前的差(见图1)。这个现象引起了人们对P2P行业的重视。我们通过分析征信局数据来检验P2P借款人、他们的借款行为和他们的信用评分之间的关系。信用评分我们发现,平均来看,P2P借贷参与者没有利用p2p进行再融资,并且在使用P2P融资后,他们的信用评分实际上下降了,同时P2P并没有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人群提供服务[1]。总体看来,P2P在服务的消费者市场和对消费者财务状况的影响方面和掠夺性贷款十分相像。由于P2P不受反掠夺法的监管,法律制定者和监管者或许需要重新考虑在网络借贷市场的立场。
从个人对个人借贷到机构对个人借贷
从2006年起,P2P的借款方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是出借方的构成和运营特点却发生了很大改变。最初,P2P被定义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因此,它被命名为“peer-to-peer”)。但是,从P2P发展的早期阶段开始,行业就已经吸引了机构投资者,包括对冲基金、银行、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机构投资者目前是P2P最大的资金来源类型,而且P2P放款量每年保持三位数的增长率几乎全部得益于机构投资者的贡献(见图2)[2]。
重视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人们十分认可有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加入P2P市场这一趋势。他们认为,P2P能够覆盖到长尾客户,二者是经济复苏的前提;并且由于P2P投资者使用的是私募资产而不是联邦保险的银行存款,这将有利于金融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
P2P行业的监管主要集中于投资者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保证投资者,特别是非合格投资者,能理解并接受到P2P借贷的风险。
在P2P行业实践里,没有特定的专门针对借款方的监管制度。有争议的是,几大消费者保护法,比如《诚实借贷法(Truth-in-Lending Act)》和《公平信贷机会法(Equal CreditOpportunity Act)》同时适用于P2P的借款方和出借方。强制行为由地方法律部门负责实施,相关规定屡次受到冲撞,这使得P2P借款方易于受到掠夺性借贷的侵害。
评估关于P2P借贷的三种说法
我们深入探究有关P2P借贷的三个问题:一是P2P借贷是否被用于之前的债务再融资?二是P2P帮助借贷者建立一个更良好的信用历史了吗?三是P2P服务的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客户或市场吗?为了精确地回答这三个问题,我们需要对比财务状况相同、仅在是否借了P2P贷款方面不同的人群。也就是说,我们要选取两类样本,这两个样本的人最初有相似的收入、债务、信用评分和还款行为,之后,其中一个样本的人在P2P平台上借款,而另一个样本的人没有在P2P平台上借款。
关于财务状况一样的个体的数据不容易得到,所以我们自己创造了样本数据。我们使用了征信局环联(TransUnion)的数据,从中我们观测到在2007-2012年间首次获得P2P贷款的九万个独立个人。我们也观测到1000万个未获得P2P贷款的个人,我们给他们的标签是“非P2P”个人。使用倾向得分匹配(PropensityScore Matching)数字处理技术,我们找出了在获得P2P贷款前两年财务状况相似的人。我们根据居住地、信用评分评分、总债务、收入情况、过去两年的逾期次数以及是否有抵押贷款对他们进行了匹配。
P2P借贷被用于对之前的债务进行再融资了吗?
支持P2P借贷的人大力推广的一种观点是P2P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消费者可以选择固定期限的、成本或许更低的P2P分期贷款,并利用所得收益去偿还已有的昂贵的循环信贷债务(例如,信用卡),以此来降低整体的融资成本。
这一论点有两个典型事实作为佐证:一是大量的P2P平台声称提供比一般的信用卡公司更低的借款成本,二是大量的活跃于各个P2P平台的借款者表明他们使用P2P借贷主要目的是为了偿还现有债务。比如,P2P平台Lending Club上大约80%的借款者声称其对Lending Club上的贷款的主要用途是整合现有债务。
我们的调查表明不是每一个P2P借贷者都可以从平台上获得低于信用卡利息的借贷。在Lending Club,举例来说,P2P借款方被划分为A到D四个等级,等级的划分反映借贷者的逾期可能性大小。平均来说,大约40%的借贷被划分为A或B等级。获得A或B等级的借款方被认为是逾期风险小的客户,他们可以获得8%-12%的利率。但是获得C或D等级的客户被认为是高风险客户,他们将被收取高达30%的利率,这个利率并不比信用卡的利率低(见图3)。
为了研究P2P借款人是否使用了P2P借款去偿还现有债务,我们需要使用之前提到的样本数据。所有的借款人都会完全或部分偿还自身借款,通过观察我们的样本,我们可以量化评估P2P借款人利用P2P借贷对自己的债务进行再融资的可能性是否高于未使用P2P借贷的借款人。
如果P2P借贷被用于原有债务的再融资和整合,一种情况是在P2P贷款发放的当年前后,使用P2P借贷的借款方和未使用P2P借贷的借款方应该没有差异。另一种情况是,在发生P2P借贷行为后,使用P2P借贷去再融资的借贷个体的总体债务应该下降,如果P2P贷款比被偿还的信用卡债务便宜。但是,恰好相反,数据表明使用P2P贷款的借款方在P2P平台借款后,总体债务不降反升(见图4)。数据技术还可以方便我们考虑P2P借贷的借款方和未使用P2P借贷的借款方在一些财务状况、经济和地理特征方面表现的不同,我们发现,平均来看,在P2P贷款发放后的两年内,使用P2P借贷的借款方在非P2P平台的总体债务平均高于未使用P2P借贷的借款方的总体债务35个百分点。
上述现象的一个解释是P2P借贷被用于为高额利息的债务如信用卡进行再融资,而信用卡在消费信贷中平均只占6%。所以,信用卡的债务变化情况不足以对整体债务或非P2P平台产生的总体债务有明显影响。为此,我们单独核实了信用卡数量情况。我们发现,P2P借贷的借款方的信用卡债务亦不降反升。在获得P2P借款后,与未获得P2P借款的个体相比,获得P2P融资的借款方的信用卡债务比之前上升了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