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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作品该如何公益性使用?业内专家观点来了!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1-04-1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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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传播条件下,相关文创项目成果的热销或热播、热映期一般只有短短数月,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很快就可以进行公益性使用;但在新技术条件下,文创产品流通规律发生了变化,很多文创项目成果因为网络传播的“长尾效应”呈现长热、长销态势,或处于长期“动销”状态。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碍于多种因素,只能“望洋兴叹”,原本在国家财政资助下才得以实施的文创项目,其成果的公益性使用竟无从保障。


面临的难题


造成这种困局,根源在于我国文化事业支出占GDP比率仍然不高、财政资助额度总体有限,多数项目尤其是影视剧由于制作成本高,财政全额资助有困难,客观上需要社会化投入,而社会化投入需通过市场运营回收成本。但同时,这一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也与相关成果的公益性使用缺乏法律规范与合同约定有关。


首先,法律制度层面缺乏相应规定。例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有国家“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等系列规定,却没有对相关成果的公益性使用作出要求。又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虽提到“注重绩效”“绩效评价”等有关事宜,但并未提及相关成果的公益性使用问题。再如,《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优秀国产影片的剧本创作、摄制、宣传推广以及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资助额度均有相应规定,但对受资助影片的公益性使用却未作明确要求。


由此可见,财政资助的项目成果绝大多数属于版权作品,关于其公益性使用,一方面,在法律上有版权归创作者、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立法对于财政资助文创项目成果的公益性使用却几乎没有任何特别规定,由此导致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公益性使用相关版权成果时存在法律制度层面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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