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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政治  · 2024-09-2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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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作为反思性概念

“人民”一词的含义大体可归为两类:一类是指“由‘每一个人’的单位所构成的可分的众人”;一类是指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全体”。两类含义反映了不同的思维方式。


第一类含义的“人民”常常被当作一般性名词,是经验性的概念,指民众或个体组成的人群之集合,从一部分人到包含每一个人的全体人似乎都可以称为“人民”。但在经验性或实证主义的视角下,“人民是庞大的许多人这种说法提出了一个无法满足的程序要求:必须随时确定多少人才构成人民或足以构成人民”。因此,“‘人民’的观念是空洞无物的,也是不稳定的”。这种含混的、不稳定的用法显然不具有术语规范性。并且,如果“人民”只是经验描述,那么无论部分人、多数人还是民众集体,都可能扮演负面角色,比如多数人暴政、集体无理性、群氓效应、乌合之众等。而政治理论中作为专门术语使用的“人民”内含着正面性。我们可以称前者为通俗的、一般性的“人民”概念,以区别于严肃的、理论性的“人民”概念。后者是本文的主要讨论对象。


作为具有政治理论性的概念,当我们说“人民主权”“人民统治”“代表人民”等的时候,具有意志、可以作为行动主体的“人民”不是一个经验性存在,而是“反思性”存在。类似地,作为意志论自由主义核心概念的“自我”也是一种反思性存在,即“自我”的概念来自我们对经验中存在的个体杂多偏好与行为的反思。对于个体而言,经验性存在的只有各种欲求和行为,为了理解这些杂乱的经验现象,形成认识的统一性,我们必须假定先验地存在一个统一的主体,即“自我”。“人民”作为反思性概念,也是为了把握某种杂乱的经验现象而被先验地设想的。“自我”对应的是个体欲求和行动的杂乱无序,并使之成为一个可以理解的连续体。“人民”对应的则是社会群体中欲求和行动的杂多状态,并使之成为一个可以理解的整体。“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末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人民”假定存在群体利益的一致性,“群体的interest就是其成员对‘某种特定情境需要什么’所共同持有的态度”“一个群体的interest甚至可以在这一群体形成和组建之前就能存在”。基于此,“人民”就是一个社会或政治体内民众共同性、长远性、根本性利益的拟人化表述,好像一个社会或民众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了“自我”意识,因而成为主体,可以被先验地设想。人民意志、人民利益、人民主权等概念只有在这种严肃的、反思性的意义上才是可理解的。一些中国传统的概念,如“民心”“天命”等,也当作如是观。这种反思性概念与其说是形而上学的,毋宁说类似于比喻之辞,其内涵总在某种现实的、具体的公共利益,而非黑格尔哲学意义上作为实体的“绝对精神”或浪漫主义的“超灵”。


萨托利认为“人民”的第二类含义也有重大缺陷,即“它对民主毫无用处,或者说它无论如何都可以用来为任何政体辩护”,比如与“人民”密切相关的民粹主义。后者虽然内涵易变、难以捉摸,但其基本精神是信仰“人民”。民粹主义认为“人民是同质的、良善的,他们团结在一起,具有共同的身份和认同”。这在形式上确实是一个严肃的、整体性“人民”观念,但问题是民粹主义只是“一种政治心态而非某种哲学或意识形态”,“并没有一个十分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清晰的实践主张”,因此缺少呈现“人民”的理论工具和实践方式,只能算是“人民”意识不自觉的萌动。它往往表现为以“人民”的名义反对现行权威建制的大众运动,但有破无立,结果不得不将“人民”的意志置换为对个人魅力型领袖的拥戴,最终背离了“人民”,不能为民主发挥建设性作用。所以,民粹主义的问题不在于信奉整体性的“人民”,而是不能理论性地明晰其内涵,制度性地呈现其意志——这并非不能实现。比如,同样是罗马人民,既可以成为古典共和主义人民精神的理想模型,也可以成为从马略到凯撒基于类似民粹主义的个人独裁的招牌。


另一个与“人民”密切相关的概念就是“民主”,并与民粹主义形成鲜明对照。民主的中心问题就是如何理论性和制度性地呈现“人民”。对“人民”的不同界定决定了对“民主”的不同理解。因此民主与否,与其说需要描述,不如说需要论述。当一种致力于发现和表达人民的政治理论成为国家主导的意识形态,那么该国家就是以人民为合法性依据的国家,即民主国家。资产阶级反映了人作为资本竞争与增值主体的属性,必然是多元的,因而天然地与集体性、一致性的“人民”概念存在张力。其所谓的“人民”只能是一群个人。因此,从严肃的“人民”概念出发,资本主义民主确似合法性不足。劳动阶级反映了人作为追求生存与发展之主体的属性,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因而天然地与“人民”概念相亲和。但如果不能将抽象的“人民”落实为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则其所谓的人民民主也将不免虚妄之讥。


总之,任何政治体或国家之内的人们都必然潜存着一定程度的人民性,但能否反思性地把握到,并使之呈现出来,进而建立自觉,就是另一个问题了。“人民”不是现成的,是需要被发现、被表达的。所以,不应该问:谁是人民或人民在哪儿?——这是片面地从经验主义出发的提问;而应该问:是否存在一种发现和表达“人民”的有效方式?不同的方式之间有何区别?这是研究“人民”的中心问题。因此,“人民”首先不是一个社会科学的概念,而是政治哲学的概念。


“人民”在现代社会的衰变

传统政治模式或理论中,明确提出并高倡“人民”观念的是西方古典共和主义。古典共和主义是西方古代至近代早期最主要的政治思想模式,它将古代城邦和中世纪至近代早期城市国家中的平民大众或公民集体抽象为“人民”的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希腊语中的demos和拉丁语中的populus(民)都被以整体的方式去理解,而不认为它是由……分散的个人所组成的总和。”古典共和主义的“人民”概念是与共同体的社会条件密不可分的。


进行这种抽象反思的前提,是共和主义对“共同善”的把握和对公民美德的强调。在小型共同体中,人们“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这里绝没有各种错综复杂、互相矛盾的利益,公共福利到处都明白确切地显现出来,只要有理智就能看到它们”。由于公共利益的经验直观性,共和主义对“人民”的反思性理解较为容易,并具体落在了致力于公共利益的公民美德之上。


公民德性是“作为共和主义政府唯一目的‘公共之善’的发展,它需要个体不断牺牲自己的利益,从而把自己贡献给更加伟大的需要,即贡献给人民,而人民又是一个整体,一个同质性的整体”。在古典共和主义中,“人民”是通过公民献身于“共同善”的德性而被表达出来的。换言之,每一个践履公共德行的公民都代表着“人民”,代表着共同体的一致性。卢梭是“共和主义的真正英雄”,代表了“共和主义思想最纯粹的形式”。他将这种共同体的统一性总结为“公共的大我”“公共人格”,既可以称为“城邦”或“国家”,也可以称为“人民”。只有表现着公共德性的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或公共事务,才能说“人民”在言说和行动,这就是共和主义式的民主。


马基雅维里大概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具有争议的人物,一派视之为古典共和主义的宗师,另一派则将其看作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其人民观的双重性正反映了这种复杂和分歧。一方面,“人民”是理想的政治主体,“人民比君主更精明、更稳健,判断力更出色。人民的声音能被比作上帝的声音,是事出有因的”,与君主相比,“人民在美德与荣耀方面是大大胜出的”。另一方面,“人民”又是各自拥有和追求安全和财产的人们,他们自私自利、短视无知,是政治上被动的存在,以至于马基雅维里说“这个世界里尽是群氓”“他们要求的只是免于压迫”,君主要做的则是“把人民置于自己保护之下”。前者体现了共和主义的整体性人民观;后者则属于经验性、通俗的“人民”概念,启发了作为后世西方政治思想主流的自由主义对民众的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式理解。


英国革命、美国革命时期的精英们对“人民”的态度也出现了类似的两面性。“他们一方面声称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另一方面又力图建立一个抑制‘人民’影响的政治国家;他们有时把‘人民’奉若神明,采取重大政治行动时总是使用‘人民’的名义,有时又公开批评和贬低‘人民’,把‘人民’说成是‘愚昧无知的大众’。”这实际上也预示着古典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两种“人民”观念之间的张力与演替。


两种人民观的鼎革转换,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同步进行的。古典共和主义的条件是小国寡民,以保证集体性的“人民”能够较为容易地被反思地把握。而现代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是国家规模的扩大,二是工业社会的兴起。“人民”赖以栖息的传统小共同体被打破,社会更加复杂,价值更加多元。对于这一转变,梅因从个体关系的角度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滕尼斯从整体的角度概括为“从共同体到社会”,社会结构变成了“相互独立的个人的一种纯粹的并存”。在新条件下,公共利益不再那么直观,对“人民”的反思性理解不再那么容易,甚至似乎不再可能。总之,“‘民’在许多世纪以前就被埋葬了”,若要继续推进民主,“现在必须另寻他物”。替代共和主义人民性的是自由主义,严肃的“人民”概念也随之衰变。


自由民主是自由主义与民主政体的结合。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个人主义的、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内在地排斥严肃的“人民”概念,但是民主政体又内在地要求“人民”的呈现。因此,自由民主思想阵营内部派别纷杂。早期自由民主思想尚未脱离共和主义传统的影响,因此常常包含着某种人民观,比如洛克、麦迪逊、密尔等虽然承认个人自由和多元主义的合理性,但同时也预设了普遍的公共利益作为政治目标,即预设了“人民”的理念,认为代议制可以表达人民意志,实现共同福利。而更加晚近的理论家则完全放弃对“人民”的整体性理解并提出民主的新定义。比如,熊彼特基于对“人民”的经验性和通俗性理解,认为“人民实际上从未统治过”,不存在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人民”或“人民意志”,也“不存在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者用合理的论证的力量可使其同意的独一无二地决定的共同福利”。只有具有肉体和个别精神的选民,没有具有整体性意志的“人民”。所谓民主,不过是选民选出作政治决定的人,或“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通俗意义上的——引者注)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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