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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错误,法官该如何做补正裁定?

法律读品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1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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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法律和实践中早已创设并承认了判决补正裁定制度,但是即使是最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诉解释)对此也仅设置了基本规则,实际上是在调整《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后,重新发布了1992年《民诉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这种选择在保持规则和实务的连贯性的同时,也将原规则的模糊之处“照单全收”。对此,应提炼规则的理论核心,如后文详述,强调补正裁定的对象是判决中的显然错误。


二、补正民事判决形式错误的既有实践


在现行法上,当涉及判决书中的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时,法院可以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补正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法官如果在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文字差错严重,应收回裁判文书,并且分别以校对章补正、重新制作裁判文书或者制作裁定予以补正(《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四条)。


这样看,对于形式上的错误,现行法已经明确设立了补正裁定制度,由于规则长期不变,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实务做法。至于如何在这一基本规则之上判断笔误的内涵外延、如何具体安排补正的程序,仍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三、纠正民事判决形式错误的比较经验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大陆法系的继受,制度设计需要回到德日大陆法系诉讼法理传统,本文以其中更为根本、经验更丰富的德国法作为主要参考,并首先简要介绍美国的相关制度,以作对比。


(一)美国的笔误及疏忽补正制度


在美国,裁判和其他案卷中的笔误(clerical mistake)和疏忽造成的其他错误,可以由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正。如果案件进入上诉程序,更正则需要以上诉法院许可为前提(F.R.Civ.P.Rule60(a))。笔误和疏忽错误之间是并列关系,后者的解释空间较大。


在内容上,补正程序虽然要追求法院和当事人的原意,但是也不能被用于改变原裁判的效果。与此相对,更为实质的错误应通过其他平行机制纠正。在程序上,补正不受任何时间限制。但是,上诉法院也可以无视初审法院的显然错误并假设判决正确做出,随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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