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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非洲独立运动时期,非洲国家通过诸多手段争取文化身份和政治身份的确认,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便是其中之一。然而,由于发达国家几乎垄断了所有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非洲国家在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下,只能被动向发达国家支付费用。为改变这一局面,非洲国家开始向国际社会提出自己的知识产权诉求。196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次非洲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会上,有代表明确提出,《伯尔尼公约》应包含保护非洲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领域利益的特别条款。这一提议在1967年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被WIPO正式纳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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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为契机,欠发达国家通过多国联手、反复申诉等手段以试图推动国际游戏规则的改写,这些国家同时在国内立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订立保护措施,以期促成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开始逐渐出现在WIPO与UNESCO的议程之中。1982年,WIPO与UNESCO联合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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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WIPO促成2000年“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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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虽然有如上举动,但对于欠发达国家而言,推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立法仍面临巨大挑战,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歧,而这一分歧的要点之一在于发达国家普遍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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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与定义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有必要的,就像我们需要对“非遗技艺”与“非遗作品”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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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这一区分时,苏绣是经典案例之一。苏绣作为刺绣技法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并非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方法、系统、操作方案。而如果一个人掌握了该种刺绣技法(即“非遗技艺”),并利用该技法独立创作完成了一幅具有独创性的刺绣图案(即“非遗作品”),那么这位创作者便对该刺绣图案享有著作权。
身处香菇博物馆的二层,我眼之所见的这些木偶装置也是同理。
通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搜索“木偶戏”,检索结果多达461项,包括湛江木偶戏、陕西杖头木偶戏、广东木偶戏、揭阳铁枝木偶戏、泉州提线木偶戏、漳州布袋木偶戏等等。就演出形式而言,可概括为提线木偶、杖头木偶、布袋木偶、铁枝木偶、药发木偶等五种。其中,布袋木偶体积最小,它的别名是“手套木偶”。布袋木偶戏的操纵是用手由下而上,以手掌作为偶人躯干,食指托头,拇指和其他三指分别撑着左右两臂。布袋木偶戏尤为擅长武打场面和善于刻画人物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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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重点提到布袋木偶戏呢?因为在我的印象中,运用了布袋木偶戏技法的“霹雳布袋戏”可能是所有木偶表演中影视剧化最成功的典范。谁能想到,一部武侠片竟然会以布袋戏的方式来表演?对于了解布袋戏的人,这部系列剧刷新了他们对布袋戏的表现形式和世界观的认识,而对年轻观众来说,这部系列剧则可以带他们进入到布袋戏的世界。用豆瓣检索“霹雳布袋戏”会得到系列作品的详细介绍,每一部正剧的评分表现都非常不错,感兴趣的读者不妨花点时间去看看,也许它会扩大你对木偶戏的好奇。
B站《霹雳侠影之轰掣天下》截图
布袋木偶的操作技法是非遗技法,这一技法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换句话说,这一技法并非被著作权利所垄断,任何人都可以学习这项技法而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著作权。但是,如果利用这一技法创造出了具有独创性的影视剧作品,那么这部影视剧作品就是非遗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所以,在“霹雳布袋戏”中所用的操作布袋木偶的技法与著作权无关,但这一系列影视剧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有效期内,B站如果想要对该系列影视剧上架、供用户观赏,则需要妥善处理著作权授权相关问题。
随着工坊互动形式的兴起,很多传统技艺为了焕发活力,都会向公众提供参与制作或者表演过程的机会,我想,项师傅为什么不提供一些互动机会,让观众们上手体验木偶操作过程呢?但当我看到众多博物馆互动区了了无人、门上的锁都落了灰,最后还是打消了这个念头。木偶戏发展了这么多年,形成如此众多的分支,有些繁盛,有些衰落,个中原因,也许很难是我一个外人能参透得了的,更何况好奇只是兴趣的开端,而兴趣还需要时间和坚持才能转化为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