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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核方面,对竞争领域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关键领域商业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相关考核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考核办法》还设立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2016年2月26日,元宵节后的第四天,一份事关国企人员激励的办法印发,引发社会热议:国企也要搞股权和分红激励!
这份由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可不是“拍脑袋”出来的文件,而是来自于对试点经验扎扎实实的总结。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后来的事实证明,这项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化。
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暂行办法》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暂行办法》作为中关村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在全国的推广,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暂行办法》还规范了审批流程,适当下放审批权;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10月31日,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推进《暂行办法》在中央企业及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