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
王丽萍
申请人因第14257393号“铸铁釜”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
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0270号
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09月3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铸铁釜”实质即为“铁锅”,指定使用在“电铁锅;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电压力锅;电饭煲”商品上,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材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除此之外,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一致性原则,被异议人在第11类和第21类商品上申请的“铁釜”、“铸铁釜”商标及带有“铁釜”等字样的商标被依法驳回的事实也证实了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前述《商标法》之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注册。有鉴于此,异议人恳请贵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等网络搜索引擎对“釜”、“铁釜”、“铸铁”的介绍;考古报道对“铁釜”的介绍和解释;《科学时代》期刊中《从铁釜看生铁技术对中国古代人民生活的影响》文章;被异议人在第11类和第21类带有“铁釜”等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并非指定使用的“电铁锅;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电压力锅;电饭煲”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其注册使用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除被异议商标以外,在第11类“电压力锅”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有多个含有文字“釜”的商标在不同时期分别被核准注册。二、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其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三、被异议人是中国家电行业的领导者,在家电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对其旗下新推出的被异议商标亦较为关注,具有显著性的被异议商标应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