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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MI”商标侵权案探析字母组合商标保护边界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1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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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尔某公司等辩称,其2007年成立时,企业英文名称即为“Toll Microelectronic Inc.”,被诉标识“TMI”即取自拓尔某公司英文企业名称每个单词的首字母,并依法享有“拓尔微”“TMI TOLL”“TMI SUNTO”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TMI”在芯片行业的固有显著性较低,对相关公众不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方式均与拓尔某公司企业名称、字号、域名或注册商标相结合,电子元器件行业中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较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系由“TMI”图案与“拓尔微电子Toll Microelectronic”“SUNTO”等被告拓尔某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组合而成,构成共同指向被告拓尔某公司的一个整体,故不能将被诉侵权标识“TMI拓尔微电子”“TMI SUNTO”中的“TMI”图案作为主要识别部分拆分开来单独与原告的涉案商标进行比较,而是要整体比较。而权利商标“TMI”仅由三个字母组成,从整体上看,双方标识的组成结构、排列布置明显不相同也不近似,给人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故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被告在其涉案芯片商品的型号中标有TMI,其目的是描述具体芯片的类别和型号规格,并非为了区分该具体商品的来源,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遵循三点判断思路

该案从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具体使用方式,阐述了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不构成近似,被诉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并认定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维护了芯片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同时,对由字母构成的注册商标,司法保护的边界该如何划定,他人对与该注册商标相同字母的使用,在什么情况下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亦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分析思路。笔者认为,在这个分析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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