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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通常认为的“保险能避税避债”不完全正确?哪些保险能避税避债。企业家又该怎么去避免“企业破产=家庭破产”的窘境。
内地保险与避税避债
在过去,有很多代理人借助“保险能避税避债”的理念向企业家推销保险,有很多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主抱有侥幸心理去购买保险以躲避债务或者逃脱税务。保险能不能避税避债的争论一直喋喋不休。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通知》给争论划上了句号。《通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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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购买的传统型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年金保险、或其他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属于法院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一条被认为是“避税避债功能”的根据,被广为流传。其实不然,我们逐条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里明确表示:不得非法,如果有法可依,类似于上文提及浙江高院的《通知》,那结果也就是另一个样子。“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的,不会限制你取得保险金的权益,但你取得保险金后,和你偿还债务并不冲突。
利用保险可合法“避债避税” 但若触犯刑法 保险金也会被迫缴
“公司财务出了状况,或是你出现债务纠纷,即使房产、汽车、股票都被追偿,你的保单却不会被用来抵缴。”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有96万名千万富豪和6万名亿万富豪。而“避税险”“避债险”“富人险”则作为很多保险公司向富人推销的噱头,被说得神乎其神。果真如此?
案例:安然创始人借保单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