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医药慧
恒合传媒旗下新媒体平台,医药行业专业资讯分享互动平台。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必经之路  ·  孩子高考加油,我为你祝福 ·  22 小时前  
必经之路  ·  今日高考,我们一起祈福吧!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医药慧

药监总局宣布,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规则大变!

医药慧  · 公众号  ·  · 2017-11-21 17:56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局 长:毕井泉

2017年11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第九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三)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


(一)将第五条第三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修改为“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由委托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

(三) 删去第二十九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将其中“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由委托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五) 增加一条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推荐文章
必经之路  ·  孩子高考加油,我为你祝福
22 小时前
必经之路  ·  今日高考,我们一起祈福吧!
2 天前
海蓝博士  ·  你那么好,为什么没有男朋友
8 年前
德州万达广场  ·  万达年中庆,环球嘉年华
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