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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非基于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对相应民事案件应予受理|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8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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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在同一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会因同时侵犯不同的权益,而需要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若已有裁判认定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受害人再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在本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作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案件的判断标准之一。

裁判要旨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诉当事人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起诉的基本事实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刑事案件也不完全是同一事实,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情简介


一、某融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计划,声称该计划受益权由某银行担保。某农商行购买了该资管计划收益权,同时与某银行签订《资产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于2016年8月25日受让资管受益权,并一次性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

二、融资方通过在某银行景县支行成立的银行账户,收到了某农商行支付的收益权价款。并按约支付了2015年4月29日以前利息,但后续利息与回购价款至今未支付。

三、实际上,该《资产业务合作协议》系肖某与李某某为骗取外地银行资金所签订,在此过程中,两人还伪造公章、印章以及融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某银行内部数据报表等资料,构成刑事犯罪。

四、某农商行依据《资产业务合作协议》要求某银行受让资管受益权,并一次性支付收益权转让款项。某银行以经办该业务的副董事长李某某涉嫌犯罪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故某农商行诉至河北省高院,请求某银行支付资管受益权转让价款及相应的利息。河北省高院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五、某农商行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六、某农商行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裁定,本案由河北省高院立案受理。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即使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民事案件也应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依旧无法受理案件。

二、在民事案件尚未受理时,若法院以案件涉嫌犯罪为由移送至公安机关,可以先以《九民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依据,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服办案法官民事案件事实与刑事案件事实并非同一事实,进而受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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