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条
水利科技成果评价(以下简称成果评价)坚持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委托评价成果进行评价,并给出评价结论。
第四条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成果评价机构,接受评价委托,开展成果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委托方是提出评价需求和目的,委托评价任务,提供相关经费和条件保障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类、科技研发类、技术推广类及科学普及类等四种类型。
(一)基础研究类成果是指在水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为探索拓展自然边界、阐明自然现象、机理、特征和规律,提出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突出对推动水利学科发展与科技进步的作用。
(二)科技研发类成果是指为促进水利事业发展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后续开发、应用推广过程中所形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突出在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作用。
(三)技术推广类成果是指在推动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取得的技术成果,以及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或规模化的技术成果,突出在技术推广中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水利科技含量、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效益方面的推动作用。
(四)科学普及类成果是指运用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向大众宣传普及水科学知识、传播人水和谐理念的涉水科普作品,突出在提升全民水科学素养和引导公众爱水、护水、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成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成果的科学、技术(创新程度、先进程度、成熟程度)、经济、社会、文化等价值,成果应用成效,推广潜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八条
成果评价采用分类评价方式。针对不同类型成果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在定量评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
第九条
委托评价成果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近5年内取得的成果;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争议;
(三)原始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构、伪造或篡改等情况,成果信息不存在夸大或虚假表述。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成果评价采取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必要时可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和测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