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网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实施违法行为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减少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最低限度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