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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不能擅自封阳台?看看法院怎么判!

物业观察  · 公众号  · 物业  · 2024-04-1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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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小区

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撤销二审民事判决

高某猛认为,其封闭阳台是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并希望避免粉尘和噪音污染,法院认为这有一定合理性,但权利行使的边界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限,业主的个体权利应在诚信原则以及不危及小区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法院认为,阳台边界以内的使用空间属于业主所购房屋的专有部分,阳台边界以外的部分则是建筑物外立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属性。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房屋不仅具备供人居住使用的基本功能,也或多或少兼具资产保值增值的功能。小区楼栋外立面是否美观,一定程度将会影响房屋价值,因此封闭阳台的行为往往会对建筑物的整体美观甚至价值产生影响。

本案中,高某猛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改变了楼栋外立面美观统一性,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规定。如果小区业主均按照各自想法和方式对阳台进行封闭改造,势必会进一步对小区楼栋外立面美观统一性造成更大破坏。同时,擅自封闭阳台也会带来外立面脱落等额外潜在安全风险。在小区业主未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已经超出其专有权范围,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因此该业主的行为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最终,四川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撤销了成都中院的二审民事判决。据了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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