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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动物保护,从极右到“白左”|大象公会

大象公会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17-04-11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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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 20 秒”的规定出台仅 7 个多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即宪法)增加修正案,第 20a 条表述为“……国家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予以保护。”这意味着,“动物保护”从此成为一项独立的国家义务;“和”的语义则表明在联邦宪法层面上“动保”不再隶属于“保护自然环境”。


在德国之前实现这一点的只有瑞士,而瑞士采取“半直接民主”政治制度,全民公投和各州批准修宪时都只需要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并不比修改其他法律要难——仅 1973 年一年,瑞士就举行了 8 次公投, 3 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就包括上述动物保护条款。相比之下,德国在立法位阶上对动物保护的重视可以说前无古人。


德国动物保护协会标志。成立于 1881 年,它是欧洲最大的动物保护联盟组织,同时在德国政界的影响力很大,2002 年修宪成功的背后就有其多年游说。


如果单论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就更要数如今世界公认为动物法严格程度典范的《德意志联邦动物福利法》。


这部法律早在 1972 年经西德大幅修订后即定型至今,共 13 章、 22 个大条款,对饲养动物的一生——居住条件、训练、手术、实验、买卖、运输、屠宰灭杀等都做了相当全面的规定,并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制定颁布实施各项细则和标准。


违反该法律者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监禁最高年限为 3 年,对单个动物违法的罚金最高额折合约 25000 欧元(如 2013 年初修订后被禁止的兽交),最高 5 年或者无固定期限地剥夺饲养或经营动物资格。


“跳兔”无残忍试验认证标识。兔子曾常被用于化妆品试验中,德国是欧盟内最早禁止此类试验的国家之一。


1990 年,《德国民法典》修订后,更明确了“动物由特别法保护,不是民法上的物……仅在无其他特别规定时,准用物之规定”,即“动物非物”原则。这一区分的意义如此重大,以至于该原则成了今天西方动物保护组织公认的判断一国有没有“真正的”动物福利的首要标准。


到这一时期,无论是联邦层面还是各州内部,德国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已相当完备。


2002 年宪法中加入动物保护条款,其实是为了解决众多动物福利法规面临的一个困境:与公民自由和权利冲突了怎么办?学术自由、信仰自由、性自由乃至广义上的表达自由(比如一些与动物相关的行为艺术)都可能受到《动物福利法》的限制,法理上讲,这就需要宪法依据。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八、九十年代这里曾审理过多起《联邦动物福利法》与《基本法》产生冲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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