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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行高管在监委办理的案件中翻供,省高院批示中院一审加重刑期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4-30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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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以及应当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共计 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万余元。

张建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 同年 9月 该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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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批示一审加重判刑


张建国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的举报控告材料中称, 2020年11月,益阳中院一审承办法官雷蕾通过合议庭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处张建国有期徒刑12.5年,并处罚金60万元,并将该案的证据事实认定和判决处理意见上报至湖南高院审批。

益阳中院。刘虎 摄

参与过诉前调查并与监察、检察人员联合办案的湖南高院刑二庭法官昌梦辉作为二审承办法官,经过审核并报时任院长田立文拍板后,湖南高院于 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刑他764号”《关于被告人张建国受贿、 违法发放贷款 一案的批复》,对张建国受贿、违法发放贷款进行了认定,决定将益阳中院上报的一审判决处理结果修改为执行有期徒刑 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笔者看到, 益阳中院收到湖南高院的书面批复后,于 2021年1月20日作出 一审判决书,在涉及证据事实认定和判决处理结果的关键内容 612字中,除一处标点符号不一致外,其余611字竟与湖南高院批复内容一字不差,完全照抄照搬。

“更蹊跷的是,张建国提出上诉后,对益阳中院一审请示作出审查批复的湖南高院法官昌梦辉又摇身变为二审审判员,参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两审终审原则和回避制度,使二审形同虚设,审判独立荡然无存。”

2020年12月31日湖南高院对张建国案做出批复(图左)后,2021年1月20日益阳中院下达一审判决(图右)。受访者供图

张建国上诉后,湖南高院未经开庭审理,于 同年 9月14日 作出 “(2021)湘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建国上诉称,其实际收受的财物 折合 42.3万元, 绝大部分是没有任何请托事项的过节礼金,构成受贿的只有 10万元,早已过追诉时效。其没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不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被告人对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游浩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受贿犯罪事实不清,多笔受贿金额系虚假事实。张建国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有罪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系虚构伪造,应当依法排除。

对此, 湖南高院二审裁定认为,相关证人证言已经一审法庭质证,足以认定,故证人无需再次出庭作证,亦无需开庭审理。张建国二审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采信。

辩护律师 ,本案一审法院实体上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忽视了证据方面存在的诸多疑点,未考虑监委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伪造事实、存在制造冤假错案等情况,一审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张建国的讯问笔录绝大部分都是在监委留置的 6个月和“指居”的3个月期间取得的,存在殴打、疲劳审讯、精神折磨等多种情形,建议二审法院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予以排除,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对此, 二审裁定认为,张建国及其辩护人二审期间提出张建国在被监委留置和 “指居”期间所做的讯问笔录,存在殴打、疲劳审讯、精神折磨等情形,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办案部门存在上述违法取证行为,对其“排非”请求不予采纳。

张建国认为,其一审被加重判刑、二审维持原判与其翻供有关。本案侦查和审理期间,办案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多次威胁、诱骗其千万不能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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