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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新规!药品个代危险了

青松医药集团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05-2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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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在“企业”之列——根据《解读》,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提出的要求包括: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特别值得医药企业注意的是,《解读》强调,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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