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一起关于资金性质的纠纷,王某与谢某就一笔往来资金的性质产生争议,王某主张借款,而谢某主张为投资款。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王某与谢某因一笔往来资金的性质产生争议,王某称是借款,而谢某认为是投资款。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与谢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
关键观点3: 证据与主张
王某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谢某则提交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账户明细、谈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王某的投资款。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5: 法官说法及公众提醒
法官提醒公众在民间借贷中应获取并保留借款协议、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在合伙经营中,应签订正规合同,并保留各种审批手续、商议记录。同时,公司应设立专属账户以收取投资资金并进行统一管理。
正文
谢某辩称,自己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转款是王某投资成立公司,王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系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王某投入的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公司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等。同时,谢某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网上注册打印件及公司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显示公司注册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王某转账投资款时间为2022年12月14日,当时因公司尚未开设公户,各投资人约定暂时由谢某个人账户代收。谢某还提交了账户明细、房屋租赁合同,代收上述20万元投资款后,向案外人支付了公司的房租。谢某还提交了谈话录音数段,包括王某与谢某、谢某与案外人江某等的录音,录音中均在谈论公司经营、投资款项等事项;谢某另提交刘某、王某、李某、赵某等分别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及作证的视频资料各一份,及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谢某、王某等数人商讨成立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谢某,因为想参与公司做股东的人数较多,大家商议后决定暂时不签署股东投资协议,等全部股东明确下来之后再签,前期的股东投资款统一汇到谢某个人账户代收等事实。
对此,王某均不予认可,否认案涉20万元系投资款。并提交其代理人马某与案外人江某的通话录音,主张江某对该20万元认可系借款,并同意与谢某协商还款。该录音中江某主张协商处理纠纷,但称钱是公司用了,并称一个季度还5万等内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王某与谢某之间是否有借贷合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只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转款事实,其虽另提供与案外人江某的通话录音,即使该录音真实,但录音中江某并没有说涉案款项系借款,更没有提到系谢某个人向王某的借款,反而明确款项系公司使用。
而谢某为证实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20万元款项系王某投资款,提交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账户收支明细、数份谈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还出具了当时的现场照片。谢某提交了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款项系王某的投资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案涉20万元款项系借款及要求谢某返还剩余欠款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故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