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航海时代 [第60节]
作者:温骏轩
编辑:尘埃 / 主播:由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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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党与“第三政党体系”
南北矛盾对美国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仅在于大家熟悉的部分,也包括一些不太为人所知却又影响深远的方面,比如政党格局的重塑。美国现下形成的是共和、民主两党轮流执政“两党制”。两党制最早形成于英美国家,更准确说起源于君主立宪后的英国。既然君主已经把治理国家的权力交给了议会,而议员的权力又源自于各自代表的利益阶层,议员们通过某种政治纲领组织在一起,并以此来稳定基本盘、争夺议席就成为了自然选择。
问题只在于有没有明确的政治规则来规范这种行为,以及输赢后的利益划分。如果没有那就会变成简单的党同伐异、拉帮结派;如果有且彼此都尊重这种规则,那么就可以形成一种制度,并谋求在制度之下解决问题,并周期性的缓和矛盾。需要说明的是两党制并非法律规定,而是一种自然选择的结果。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哲学,将世界一分为二,都更容易让普通人理解。即便是那些允许多党联合执政的国家,政党的属性也会有一个左、右的归类。
美国的两党制现象较之英国更为明显,历史上从未出现过两党联合执政的现象(英国出现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的价值观本质是十分割裂,甚至水火不容的,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主要矛盾的表现方式有所不同罢了。就像在美国建国到南北战争前的矛盾焦点在于对奴隶制的态度;当下及未来的话则更多体现在对全球化的态度上。
既然每个时代的矛盾焦点不同,那么每个时代的党派构成势必会有所变化。有的党派能够通过不断适应新环境,以“旧瓶装新酒”的形式延续政治生命;有的则因为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调整,被迫分裂乃至退出政治舞台,为新的政党取代自己的生态位。在世界地缘政治格局面临巨大调整的今天,美国政党制度的稳定性就在面临新一轮的挑战。值得玩味的是这次面临分裂甚至退场风险的,正是在南北战争前成功上位的共和党。
先来回顾一下美国的党派历史。在美国国父华盛顿看来,政党分歧对于国家来说是有害的,刚刚诞生的美国应该尽量淡化分歧,方能健康成长。就这种感觉来说,一直认定“合则两利,斗则俱伤”的中央之国是最为熟悉的。然而很多事情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议会掌控最高权力的性质,决定了其内部必然会分裂为不同的派别。简单分裂为两个党派,或者由两个党派代表全社会所关注的所有利益,看起来已是最有利于权力集中的方案。
美国建国后的第一个矛盾焦点并不是奴隶州与自由州之争,而是美国的治理体制。简单点说就是在治理上到底更偏向于增强联邦政府的权力,还是更强调各州的权力自主。前者在模式上更倾向于以大英帝国“大政府”模式为模版,除了支持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国家军队以外,甚至还一定程度的支持政教合一;后者则受法国大革命影响至深,认定前者是在复刻君主主义,应该实行“小政府”模式,地方和个体的权力应该置于上位。
这一路线之争还包括,到底应该跟英国还是法国建立更紧密的外贸关系。基于这种路线分歧美国诞生了两个最早的政党:联邦党(1792年)和民主共和党(1790年)。后者又被称之为“反联邦党”。这一初代两党体系被称之为美国“第一政党体系”。从美国的历史发展脉络来说,取得胜利的显然是后者。民主共和党在1801年至1825年间一直掌控着总统和议会。在强化联邦政府权力路线上惨遭失败的“联邦党”,不得不在1816年宣告解体。
以美国的体制来说是不可能长期由一党坐大的,分裂本质是一种刚需。1825年,民主共和党内部的路线斗争愈演愈烈,被分裂为两个党别:杰弗逊派和国家共和党。前者在数年后正式建制为新的“民主党”(1830年),后者则更名为“辉格党”(1832年)。美国正式进入了“第二政党体系”时期。
在第二政党体系时期,奴隶制的存续与否成为了最大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不过必须指出的是,两党并非天然的奴隶州或者自由州的代言人。换句话说两党内部都有蓄奴主义者和废奴主义者存在。这种交叉存在一定程度保证了南北双方能够粘合在一起,一些明显不利于北方,但貌似有利于国家统一的议案(比如那几个妥协案)能够在国会通过。
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出台,导致了美国第二政党体系的终结。以当时的背景来说,北方自由州在人口的经济实力上已经明显占据优势,再次出台这样一个为了平衡而明显让利南方的法案,很显然会在北方引发民意的反弹。更重要的一点是美国已经完成了本土最后一块拼图。在缺乏扩张空间的情况下,势必会把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内部。换句话说,之前被对外战争及吸纳新鲜国土兴奋感所掩盖的内部矛盾,如今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看清了这一点,你也会明白为什么即便在美国不再扩张领土后,仍然坚持触发一场又一场的对外战争。
既然南北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那么参照各自对奴隶制的态度进行党派重组便再所难免。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出台后,辉格党中的部分北方成员,以及其它一些赞成废奴的小党一起重新组建了新的政党——共和党(1854)。共和党的标志是大象,民主党的标志是驴,自此美国政党正式进入了世称“驴象之争”的第三政党体系时期(值得一提的是,民主共和党在刚成立时一度用过“共和党”之名)。
同时期的美国还存有以其它理念为凝结点的其它政党。比如担心天主教移民增多,会影响美国新教价值观的“本土美国人党”。事实上如果你的观察足够仔细的话,同样会发现当下的美国一样存有一些其它小党,只不过就像刚才分析的那样,台上的主角只能有两个。
能否成为主角之一,取决于新生的共和党能否取得一场总统选举的胜利。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出台后的第一次总统选举是在1856年。凭借推进法案在南方获得的支持者,民主党取得了选举的胜利,并导致已经分裂的辉格党彻底退出政治舞台。新上任的民主党籍美国总统,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便是弥合南北矛盾。很不幸,在北方占据优势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很容易让北方民众认为,民主党已经变化为一个代表南方利益的政党。
共和党建立的初衷,就是旗帜鲜明的在美国全境推进废奴工作。在辉格党解体,民主党作为执政党又不得不走一些中间路线时,共和党得以迅速吸纳那些奴隶制的反对者加入,包括民主党中那些坚定废奴的北方党员,并在1860年11月的第十六届美国选举中一举夺得了总统之位,而代表共和党登上美国总统之位的正是大家熟悉的林肯。
退出的权力
林肯正式就任美国总统之前,美国境内被归类于南方的蓄奴州一共有十四个,自由州属性的州则是二十个。这一差距是在得克萨斯获得蓄奴州身份后被拉开的(1845年底),在此之后连续晋级的六个州都是自由州属性。考虑到自由州在数量上已经大大超过蓄奴州,一个依靠废奴观点上位的总统和政党,必然不可能再出台类似的妥协案来平衡南北关系。这种绝望心理使得选举结果一出来,南方便去意已决。
在宪法框架下达到目的无望后,独立成为了南方唯一的选择。如果有和平解决方案,没有谁真的想用战争的方式达到目的。南方想和平退出“美利坚合众国”,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其是否有权力这么做。既然美国及至西方认定自己的文明基石之一是法治,讨论下这个问题还是很有必要的。毕竟我们一直说人类与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是能够脱离单纯比谁拳头硬的丛林法则。尤其是现在的世界里,还有很多地区试图在本国法律或者国际法范畴内谋求独立,更有不少大国以此为理由干涉它国内政。
美国每次在大选结束后,都总会有不满选举结果者,发出某州应该独立的声音。然而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退出联邦的条款。这种事情就象结婚一样,大多数人结婚是抱着厮守终身的目的,并不会在结合时就考虑分手的问题。不管是男女分手还是国家分裂,最直接的理由都可以笼统归类于“感情破裂”。只是真到了要分手的地步,到底是一方不想过了就算是“感情破裂”,还是双方都不想过了才算“感情破裂”,那就是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了。
最起码以中国在婚姻问题上的司法实践来看,即便一方痛苦到完全过不下去,只要一方咬死自己还有感情,就会被法官认定感情没有破裂。吊诡的是在踏上婚姻这条船之前,如果某人认定自己单恋对方,对方就应该跟自己有感情而必须结婚的话,这个人一定会被人认为精神有问题。
所以无论是婚姻还是国家的结合,客观上都呈现出一种宽进严出的状态,一旦签订契约在一起过日子,再想分手总是不顺的。以当代法律精神来说,肯定是不可能明文禁止离婚的,但在国家层面禁止分裂却是可以做到的。只不过以分权式国家的组建原则来说,想要明文宣布分裂不合法却又是与本身的价值观相违背。正是在这种文化影响下,你才会看到大英帝国一步步的走到现在这步田地,以至于只能在程序上延缓苏格兰独立公投的进程,却完全不能在立法上根绝这种可能性。
作为“英美文明2.0”版的美国,同时又是现代联邦制国家的源头,南方各州当时应该是有选择加入或者退出联邦权力的。换句话说,北方主导的联邦政府在不让南方退出联邦,甚至诉诸武力的问题上并不占理。只是正如我们刚才所分析的那样,即便内战让美国充分感受到分裂风险的存在,也很难通过修正宪法来禁止分裂,这会让美国人感觉到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受损。
好在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有退出权,国会也不是唯一的立法机构。英美法系总体遵循的是“判例原则”,法官在判案时最重要的原则是遵循先例。如果没有先例,就存在通过具体的判例,让这一判例成为指导类似案件审判原则的“法律”。一个案子如果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案,作出来的终审判决就可以算作是法律了。
1869年,也就是内战结束后的第四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起国债诉讼案,裁定最有独立可能性的得克萨斯州是联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在判例中明确指出“宪法并没有允许各州单方面从美国分离出去,而分离州的分裂条例,以及内战中南方旗下各州其立法机构试图落实此类条例,包含南方政权以任何方式、任何行为从美国分裂出去的单方面独立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
关于这个诉讼案的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是如何绕过得克萨斯宪法,将这起诉讼案提到最高联邦法院的过程,并不是这里要讨论的。值得关注的是美国这个国家体在不影响基础价值观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操作,实质完成了自己的“反国家分裂法”立法。更值得关注的是作出这一判例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其遴选并不是遵循民主原则,而是由美国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并且是终身职(通俗的讲就是“至死方休”)。
最早的美国联邦法院是由六名大法官所组成,现下则是九名。在意见不一时遵循简单多数原则,决定最终的判决结果。从技术难度来说,让联邦最高法院的几名大法官投票作出有利于统一的判例,比起让参、众两院几百名议员通过类似法案的难度要低得多。这很容易让人觉得这种方式刻意保留了被精英阶层操弄的空间。事实上与多数现代人的感觉有所不同,美国的建国者们崇尚的本身就是是精英治国,并不认为国家的命运应该由普遍民意来决定。
这与法国大革命及《人权宣言》第一条所宣称的“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的原则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你会看到美国有很多程序上的设置,实际是有违一人一票原则,或者说有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最典型的是美国总统的选举。美国大选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普选,而是先由各州民众先普选公投出本州的多数选择,再由各州选举人团按本州的结果正式投票选举总统。这种直接决定总统选举结果的票叫作“选举人票”。
一个州有多少选举人票是由人口多少按比例决定的。从这个角度看,貌似只是多了一道程序,并不会对结果有直接影响。问题在于各州的选举人票采取的是赢家通吃原则,只要候选人在这个州能够以哪怕一票压倒竞争对手,那就可以获得这个州的全部票,哪怕这个落败者在其它州多赢得的选票,足以填补这个空缺。这种设计就造成了一个可能性,依选举人票选举出来的总统,可能在普选票上落后于他的竞争对手(比如大家熟悉的川普总统就是这种情况)。
这片诞生于新世界的全新模式的国家,很难不引起当时欧洲诸国,尤其是在欧洲大破大立的法国的关注。一种观点认为,象美国这样立足于分权体制,组建起来的联盟式国家,中央政府必定是软弱无力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凡事都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势必会逼得少数人的权利一直得不到保障。
1831年,一位名叫托克维尔的法国人,在考察过美国的运行机制后,用“多数人暴政”来概括了后一种观点,而“多数人暴政”又是法国大革命最值得吸取的教训。在他看来美国通过政府和司法体系的构建,在多数人权威与少数人之间建立了一个缓冲地带。防止普遍民主走向极端,出现多数人漠视少数人利益或者损害国家长远利益的情况。
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事最高指挥权这三项职责集于总统一身,算是美国的一个制度创新。现代共和国的基础是以议会为表现形式的“代议制”。代议制的特点是权力分散、讲求平衡,缺点则是缺乏效率。通过扩大总统权力,同时与议会互相牵制,美国在立法权与行政权找到了自己的平衡点。
这种首创于美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被称之为“总统制”(与之相对的则是法、德等国实行的总理制,国家最高权力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的总理所掌控)。在避免美国分裂这一问题上,美国的总统制起到了很好的纠偏作用。由此带来的一个历史影响,那就是在美国成为世界核心国家后,历届美国总统选举亦都牵动着全球政治家和观察者的神经。
不过要是从避免“多数人暴政”的定义来讨论,到底谁才是那个多数施暴者可就不好说了。以美国内战来说,你可以认为在全美范围内占据民意多数的联邦政府,侵犯了南方蓄奴州的独立权;也可以认为那些坚持将本州独立出去的蓄奴主义者,漠视了所在州的反对意见。
就美国的长远利益来说,不允许南方脱离美国的确更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受益者同样包括那些因坚持蓄奴而试图独立的南方州。如果任由国家分裂,后来的美国将没有可能达到现在的高度,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国际政治层面。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自己探索、磨合出来的这套机制,与其说是在纠错可能发生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不如说是避免国家被一时的民意裹挟,作出损害国家长远利益的决策。
此外在美国通过输出意识形态和体制时,这些矛盾而又互相牵制的设计,又为美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干涉他国内政找到的价值观上的托手。比如你会困惑的发现,当一个地区想从原所在国独立出来,美国总能振振有词的找到理由支持他想支持的一方。
这种从国家利益条件出发寻找理论和证据,“双标式”的制定内政外交政策的做法其实并没有什么,甚至可以说是国际关系的通行法则。只要被影响者不要天真的认为,只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就行了。至于美国的分裂问题,只能说无论人们如何论证南方或者现在的某个州有独立的权力,联邦政府在客观上都不可能坐视这种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