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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28 09:0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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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该债权附有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责任范围与主债权一致,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其效力及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后或已部分受偿后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无需中止审理案件,可以作出附履行条件判决。

案号:(2016)浙10民终187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4期(总第781期)

2. 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担保债权也同样停止计息 —— 成都名谷实业有限公司、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诚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应当同样停止计息。

案号:(2010)民二终字第13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3. 担保人对主债务的利息部分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定应根据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来确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之规定,担保人就主债务的利息部分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应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算。但是,根据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若破产申请被驳回,则不存在停止计息的问题。因此,对停止计息问题的判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根据该破产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确定担保人就主债务的利息部分承担担保责任的截止时间。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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