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宝
中国第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服务平台 主页: www.iphouse.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8200 4006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咸宁市出台知识产权专项支持政策 ·  8 小时前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解读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宝

综合|广东高院:再审明晰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被诉侵权产品依法定性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6-03 07:2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分类表中可与第16类“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类似的“学习机”已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具体理由分析如下:其一,被控侵权商品在外观上与平板电脑无差别,其包装盒正面描述及合格证上标注有“AI智慧学习电脑”,且开机后,屏幕亦显示“AI智慧学习电脑”。此外,案涉网页的产品标题上明确标注了“平板电脑”。上述事实均初步表明,被控侵权商品在产品种类及生产上可归入平板电脑、便携式计算机。其二,经查,被控侵权商品可通过联网操作,登录公开的安卓平台下载各种应用软件,表明被控侵权商品具备数据处理的功能,此功能与平板电脑、便携式计算机的功能无异。反观分类表第9类的“学习机”,由于其可与第16类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视为类似商品,表明其仅有单纯的声音或图像输出功能,与被控侵权商品能够进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功能存在质的不同。其三,就生产部门而言,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小天才公司均属涉科技研发类的生产企业。其四,就销售渠道而言,被控侵权商品与平板电脑等均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专营店的方式进行销售,反映二者的销售渠道至少存在重合之处。其五,就消费群体而言,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使用者虽一般为未成年人,但商品的购买者和最终控制者依然是成年人,由于其可同时实现微信社交、线上购物等功能,不排除成年人在提供给未成年人使用的同时亦使用该商品的可能性,故被控侵权商品与平板电脑、便携式计算机在消费对象上存在重合之处。综上分析, 被控侵权商品属于具有辅助未成年人学习功能的平板电脑商品,至少可以认定为与小天才公司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便携式计算机”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小天才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美特达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链接及其中一家网店的名称中使用“小天才”字样,属于在小天才公司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美特达公司等被控侵权主体在本案中辩称,对“小天才”字样的使用,系基于案外人读书郎公司在第16类“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上在先注册了第7833117号、第8956371号“小天才”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深圳市字弹飞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读书郎公司前述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注册商标有其专用权范围,应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获得的仅系读书郎公司在“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但如前所述,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或与之构成类似商品的分类表第9类“学习机”商品存在本质区别,美特达公司等将读书郎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用于许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已经超出商标授权使用的合法边界,从而落入小天才公司注册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因此,美特达公司等被控侵权主体的辩称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文书摘要



二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3民终26554号

再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粤民再469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再审合议庭
审判长 龚麒天
审判员 叶   丹
审判员 王碧玉
书记员
李嘉敏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