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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着是周转六天,没想到银行的贷款没批下来。大风厂无法偿还山水集团的债务,山水集团就起诉了大风厂要求偿还借款,实现担保物权。最终,法院判决大风厂败诉,大风厂迫不得已将股权转让给了山水集团。
股权依法过户到山水集团名下后,山水集团成为了大风厂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而且山水集团和蔡成功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山水集团不负责解决大风厂一千三百名职工安置问题,这时候大风厂所在的光明峰区域成为京州重点开发的区域,大风厂这块土地以后会是高档房地产用地,大风厂土地价值飙升至10个亿。山水集团要对大风厂进行强制拆迁,引起了大风厂员工们的“护厂运动”。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关系分析,山水集团和大风服装厂实际签了俩份合同,一份是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一份股权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从合同。
借款合同的问题在哪里
先说主合同的问题。山水集团和大风服装厂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属于企业间资金拆借,在我国早些时候,资金拆借是不合法的,借款合同属无效。但是后来司法实务界逐渐转变观念,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合同稳定性为原则,因此,在大约2012年后,普遍认识是如果企业不是以拆借为业,而是短期进行资金周转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把电视剧的背景放在现今,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进而,我们根据剧情以及民间借贷的惯例我们可以推断,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约定的利息肯定是畸高的,企业拆借,每个月息四五分,日息千分之三之类的,谁肯借那么大额的现金呢?
那么,小编大胆推测,电视剧中法院是不是腐败了?支持了借款合同中的高额利息?从而让一个5000万元的借款变成上亿元的巨额负债?
当然,同志们,不要害怕!我国法律对于高利贷是有规制的!双方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是不予保护的。
保护的限额,实务中一般是这么操作的。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保护的上限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后,是24%,因为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质押合同有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