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出售范围
西宁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出售对象
1.已承租或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且有购房意愿的承租家庭。
2.已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申请家庭。
四、出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完全产权价格和建设成本价格出售,2年后购买共有产权部分的价格委托房产部门审核确定。
完全产权价格: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的批复》执行。
建设成本价格: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各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批复执行。
五、购买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形式分为完全产权价和建设成本价两种,首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产权份额不低于60%,产权比例按购买份额确定。
申购家庭在未取得全部产权前,应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政府产权份额的住房租金。
个人产权份额=(申购家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房款/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总房款)﹡100%
政府产权份额=100%产权-个人产权份额
(一)完全产权价购买
1.一次性购买取得完全产权,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后,满5年后可直接上市交易。
2.分次购买,2年内(自方案公布之日起计算,含2年)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按照原完全产权价格执行;
2年以后购买的,按照房产部门审核确定的价格执行。
(二)建设成本价购买
1.一次性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满5年后,按照《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2.分次购买,2年内(自方案公布之日起计算,含2年)购买剩余产权份额,原建设成本价格不变;2年后购买的,按照房产部门审核确定的价格执行;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产权后,满5年(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产权之日起计算)按照《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六、申购程序
1.申请。申购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持公共租赁住房申购申请书,向政府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购买申请。
2.复审。政府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按照所申购房屋的管理情况,严格对申购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同意。
3.公示及合同签订。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待公示期满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与申购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它
1.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有购房意愿的承租家庭申购房源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已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申请家庭申购房源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摇号结果进行购买。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购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的前置条件。
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购买资格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报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取消其资格,终止出售合同。并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并依法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本出售方案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