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规定的诚信、客观原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未能发现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虚构对万里种业销售收入12,068,133元、12,008,957.8元、12,203,897元、9,579,332元;2012年、2013年虚构应收万里种业款项889,915元、776,000元;2012年、2013年虚构应收金稻谷款项1,762,182元、2,007,900元。
三、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银行存款造假的事实
立信所审计函证康华农业账面主要银行账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榕湖支行账户2011年、2012年、2013年末和2014年4月末银行存款金额时,银行回函确认的康华农业该账户2011年末银行存款金额与康华农业账面金额相差62,777,843.86元。对该不符事项,立信所核对康华农业账面金额与康华农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金额后,对康华农业账面金额予以了确认,未实施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立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导致未能发现康华农业2011年虚增银行存款163,948,934.5元,2012年虚增银行存款309,704,967.33元,2013年虚增银行存款418,598,990.8元,2014年1月至4月虚增银行存款498,034,904.17元。
四、其他情况
立信所审计工作底稿《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记录》记载,2014年6月12日,立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就重大资产重组中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与康华农业前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致同所)签字注册会计师邓某、李某琦,在致同所办公室进行了沟通。经核查,《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记录》系补编,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真正进行过沟通。立信所虚构了与康华农业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五、立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4年7月7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211122号”审计报告,对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对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45万元。
以上事实,有立信所出具的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银行流水、审计业务约定书、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收费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第一,康华农业有组织地系统性财务造假是当事人审计未发现康华农业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第二,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不清。1. 当事人实地走访了万里种业和金稻谷,未虚构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的审计程序。2. 当事人对康华农业银行存款实施了完整的函证审计程序,未发现康华农业银行存款造假是因为银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3. 当事人未虚构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4. 当事人对桂林绿苑米业有限公司和佛山穗丰园粮油有限公司实施了完整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职业怀疑和警觉。5. 当事人对康华农业与桂林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土地转让交易予以了充分关注。6. 湖南长沙马王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访谈表金额7,495,200元被删划,系无意留下的笔痕。7. 当事人只取得康华农业关联个人李某、杜某铭2013年以前的个人银行存款流水单,是基于2012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财务大核查通知要求而额外进行的审计程序,不属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