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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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院发布家事审判创新机制运用典型案例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4-03 16:3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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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办理引入了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辅助人员,充分运用中山法院原创的庭前调解、离婚财产申报制度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三大制度”(亲子关系评估、子女抚养规划、量身定制探望方案),是中山法院参与起草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的全面集中运用。

2019年对本案的办理,不仅融合了中山法院在全省乃至全国首创的多项制度,还创设了精准破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纠纷审理难题的“父母课堂”,为全国近年来关注的“紫丝带妈妈”群体困境的突破提供了路径。


基本案情

女方林某与男方秦某于2010年5月结婚,同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9月19日生下大女儿,于2016年10月17日生下小女儿。一家四口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在小女儿出生后产生了很多矛盾,在女方与男方父母的激烈争吵后,女方带小女儿回娘家,并于2018年5月23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两名婚生女儿由自己直接抚养,秦某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起诉时同时提起财产保全,冻结查封男方名下的全部财产。

男方父母认为夫妻二人主要由其儿子赚钱养家,现女方企图霸占其儿子财产天理难容。自本案诉讼伊始,以男女双方为中心的两个家庭之间的攻击进入白热化程度,男女双方各持一女相要挟,互相禁止对方看望女儿,互不协助对方提供女儿户口本、防疫本等,并直接在其女儿上幼儿园的学校发生冲突并引发报警,导致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男女双方每一次争抢看望孩子都会引发报警。诉讼中,男方因财产全部被女方冻结出现经营困难,女方不断向法院申请调查男方转移的银行存款,从而激起男方要求公平调查女方财产。男女双方一边求助法院请求能及时看到孩子,顺利让孩子入学,一边双方行各种谩骂、举报、争抢等激发矛盾之举,双方诉讼中一系列举动与各自渴望达到的结果背道而弛,两个女儿直接成为此场冲突的受害人。


办案过程

因双方矛盾冲突激烈,承办法官在本案开庭前,即运用庭前调解制度,了解矛盾症结,疏导情绪,建立起法官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

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针对女方频频提出男方转移隐瞒财产的质疑,承办法官运用中山法院原创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敦促双方自觉全面申报财产,就女方有线索显示转移存款的部分启动专项流水申报。在子女抚养争议方面,法院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首先运用“亲子关系评估”制度,由心理咨询师通过面谈、沙盘游戏、单面镜观测等方式开展亲子关系调查,出具亲子关系报告,通过专业手段判断双方与两个女儿过去及现在的亲子关系,作为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参考。然后要求双方出具“子女抚养规划”,以判断双方对于离异后对女儿未来的抚养规划。对于双方诉讼中争抢、隐匿女儿行为背后的思维认知,承办法官在本案中首创“父母课堂”,由专业的青少年心理专家向男女双方及诉讼代理人讲授儿童心理及离异后应当如何做父母,消除男女双方争抢女儿的心理认知根源。双方经此课堂后感触颇深,此后停止了争抢女儿及在女儿面前冲突的行为。接下来,法院运用“探望方案明晰”制度,根据此前亲子评估结果为双方量身打造探望孩子的方案,并制定抚养探望八项规则要求双方遵守,从而消除“拿不到孩子抚养权等于失去孩子”的法律认知顾虑。通过以上“三大制度”三管齐下运用,充分保障父母离异后双方对孩子的亲子权利,从而打消各自的疑虑,促成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先行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探望争议部分自愿达成下列调解协议:一、双方离婚;二、大女儿由男方秦某直接抚养;小女儿由女方林某直接抚养,男方向女方支付抚养费差额。三、双方各自享有探望大女儿、小女儿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该调解生效后,双方均按协议协助对方探望女儿,但鉴于女方与大女儿近两年多的情感疏离导致大女儿起初不愿跟随女方走,承办法官运用案后回访帮扶制度,启动法院专业社工利用其大女儿放学后的晚上,观摩并指引其母女相处,助此母女修复关系,此后男女双方均自觉有序遵守履行。在处理子女抚养关系争议期间,财产申报及评估同时进行。前述子女抚养争议解决后,男女双方矛盾逐渐趋于缓和,承办法官最终促成双方对财产争议达成调解,自此本案审结。

本案例中原创“父母课堂”家庭教育指导的新模式比《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早了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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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令课”结合让家庭教育走深走实 ——谭某诉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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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细胞,是最能体现法律温情的审判领域。2022年1月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虽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方式。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创设的“三大制度”、“父母课堂”和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全程参与调解等制度,探索出鲜明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本案中,法院于2022年3月3日首发的家庭教育令,正确贯彻落实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初衷,将接受家庭教育作为义务,继而运用中山法院于2019年原创由法官和心理咨询师联合开设的集“家庭教育指导+调解”功能的“父母课堂”,将家庭教育指导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受教育人自愿自觉履行,达到以“令”施教、以“令”促调的效果。本案中探索的此种家庭教育指导方式,真正实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导促进”的作用,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吸收。


基本案情

女方谭某与男方潘某于2017年认识,双方于2018年5月开始同居并生育儿子潘某某。潘某某出生后一直在中山居住并由谭某、潘某及谭某父母照顾。2019年8月,谭某与潘某分居,潘某某由谭某照顾。2020年9月,潘某某在中山某托儿所上学。2021年8月,潘某将潘某某带回广西老家交由其父母及妹妹照顾,潘某某从此未上学。

2021年8月,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潘某某由其直接抚养,潘某支付潘某某抚养费至潘某某成年为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已满两周岁,出生后一直在中山居住且已于2020年9月就读于中山某托儿所,并一直随谭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如改变潘某某的生活、学习环境可能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以及对潘某某日后生活、学习的规划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潘某某健康成长的原则,潘某某由谭某抚养为宜,潘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办案过程

本案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发现潘某在一审起诉前未征得谭某同意就擅自将潘某某带回广西藏匿,并拒绝谭某对潘某某进行探视。因潘某该系列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向潘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一、禁止潘某转移、藏匿儿子潘某某;二、潘某需协助谭某参与潘某某的家庭教育;三、潘某于本令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法院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令发出后的当日,法院即安排潘某接受中山法院“父母课堂”特色家庭教育指导。课堂上,承办法官对潘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和释法说理,并将中山法院原创的“三大制度”(亲子关系评估、子女抚养规划、量身定制探望方案)与专业心理干预机制融合,指导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对谭某和潘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调解促和。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和耐心细致的调解,谭某与潘某最终就潘某某的直接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支付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

本案例入选2023年广东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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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制止父亲粗暴辅导作业 ——李某诉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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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的调解,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矛盾,消除了父亲与孩子之间的对立和抵触情绪,切实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意义在于有效解决家庭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权益,增强父母教育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培养积极向上的家庭教育价值观。本案案情为比较典型的家庭教育指导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法院在预防和化解家庭纠纷、保护儿童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女方李某与男方麦某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生育一子麦某某,于2017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麦某某由麦某抚养教育至成年。自离婚之日起,麦某将儿子麦某某从四川带回中山生活,此后麦某某和奶奶及太婆一起生活,麦某一直在广州工作,甚少回家。在儿子麦某某上一年级后,麦某从广州回到中山生活,开始辅导麦某某功课,遇到麦某某不会做的作业或被老师投诉时,麦某就对麦某某施以拳打脚踢、打脸、抓头撞墙、用绳子绑压在地上殴打等暴力殴打行为。麦某的暴力行为致孩子心理受到严重创伤,麦某某渐渐变得脾气暴躁,自我掐脖子,多次离家出走。李某看到儿子麦某某被父亲麦某这样殴打,多次请求把孩子带走,麦某也曾发微信给李某,称自己带不好儿子,每天互相伤害,希望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李某遂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麦某某由其直接抚养。


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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