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海通石油化工
对石油化工行业重大事件及重点公司进行及时点评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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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石化国庆回顾五】改革篇(上):油气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央企改革

海通石油化工  · 公众号  ·  · 2017-10-04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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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传统油气矿权管理:国务院审批,流转机制不健全

油气勘探开采实行国家一级审批登记制度。 根据《矿产资源法》,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等,其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是最主要的两种。2014年10月,根据“清费立税”的改革思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将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此外,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油气矿权转让受限,流转机制尚不完善。 根据《矿产资源法》,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审批制导致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权高度集中。 由于油气资源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传统油气矿权管理采用审批制,严格的审批程序导致目前我国油气资源开采的主体为大型国企。新疆区块招标试点以前,我国常规油气勘探开采权集中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延长石油四大集团。截至2016年,全国登记的油气探矿权面积354万平方公里,其中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延长石油集团分别为125.98、74.26、25.73和4.02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国35.6%、21.0%、7.3%和1.1%;全国登记的油气采矿权面积15.42万平方公里,其中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延长石油集团分别为11.70、2.84、0.34和0.04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国75.8%、18.4%、2.2%和0.3%。

油气储量方面,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拥有原油储量分别为10.07、1.71和1.98亿吨;拥有天然气储量分别为2.23、0.20和0.17万亿立方米。2016年,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分别生产原油10337、3565和37万吨,分别占全国总产量51.8%、17.9%和0.2%;分别生产天然气852、217和67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总产量62.3%、15.9%和4.9%。

2.1.3 国内勘探投入不足,竞争性出让为未来改革方向

国内石油勘探投入不足。 由于我国目前油气矿权实行审批制,油气领域勘探开发高度集中,主体较少;同时区块退出和流转机制不健全,竞争性不够。加之不同地区地质认识和资源禀赋差异,各公司勘探主要集中在资源丰度高的地区,风险勘探积极性不够,部分地区勘探投入不足。为加大国内勘探开发,保障国内油气供应,放开油气勘探准入、实现多元化资本投入势在必行。

页岩气:坚持开放市场,公开招标出让探矿权。 我国页岩气资源潜力大,截至2015年底技术可采资源量为21.8万亿立方米,累计探明地质储量5441亿立方米,2015年页岩气产量为45亿立方米。页岩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资源,对提高我国能源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积极出台政策大力推进页岩气勘查开发。2012年10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页岩气勘查开采依据“开放市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2016年9月,国家能源局印发《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力争2020年实现页岩气产量300亿立方米,并积极推动体制创新,竞争出让页岩气区块,完善页岩气区块退出机制,放开市场,引入各类投资主体。

在开放市场的原则下,我国从2011年底开始尝试探矿权招标,截至2017年4月底已完成2轮招标,目前正在筹备第3轮招标。

(1)第1轮招标: 2011年6月,国土资源部在北京举办首次探矿权公开招标,共有4个页岩气探矿权区块被出让。探矿区块位于贵州、重庆等省市,分别为渝黔南川页岩气勘查、贵州绥阳页岩气勘查、贵州凤冈页岩气勘查、渝黔湘秀山页岩气勘查,面积共约1.1万平方公里。最终,中石化中标渝黔南川页岩气勘查区块,面积2197.9平方千米,在三年勘查期内,公司承诺勘查总投入5.9亿元,实施参数井和预探井11口。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中标渝黔湘秀山页岩气勘查区块,面积2038.87平方千米,在三年勘查期内,该公司承诺勘查总投入2.4亿元,实施参数井和预探井10口。2014年7月18日,此轮招标的两个页岩气探矿权到期。三年勘查期内,“南川区块”完成勘查投入4.3亿元,为承诺投入的73%,完成二维地震采集1339千米,直井和水平井各2口,进尺8770米,其中南页1HF水平井为目前最深的页岩气水平井,垂直井深4465米,水平段1103米,共压裂15段;“秀山区块”完成勘查投入1.3亿元,为承诺投入的51%,完成二维地震采集524千米,正在施工直井6口和水平井1口,进尺13143米。此次勘查虽然两家公司未能完成承诺勘查投入,但实际完成的投入分别为法定最低勘查投入的11.6倍和3.6倍。两家公司在缴纳违约金后,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了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2)第2轮招标: 2012年9月,国土资源部进行第二轮页岩气探矿权公开招标出让,本次招标共推出20个区块,总面积超过20000平方公里,分布在重庆、贵州、湖北、湖南、江西、浙江、安徽、河南8个省市。本次招标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3年,年均勘查投入应达到每平方公里3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钻达目的层的预探井等钻探工程量最低应满足每500平方公里2口。最终,16家企业中标其中19个区块,其中央企6家、地方企业8家、民营企业2家。按照中标企业的标书,19个区块3年内将投入128亿元的勘查资金。

海洋油气:潜能恒信中标中海油渤海区块项目,采用产品分成合作模式。 由于深海油气勘探开采难度较高、风险较大,中海油每年都会开放一定面积的区块寻求合作开发。2013年9月,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全资子公司智慧石油参与中海油组织的国际公开招标,取得渤海05/31石油区块勘探开发权益,与中海油签订产品分成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当合同区内的油田开始商业性生产后,合同区所发生的勘探费用将从合同区内任何油田所产生的原油中,按照确定的原油价格折算成原油量,以原油实物的方式回收。2017年4月,潜能恒信发布公告,智慧石油完成勘探期第一阶段各项工作,CFD1-2-1井、CFD2-4-1井、CFD1-2-2D井均钻探成功获得油气发现。

常规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试点在新疆启动。 2015年10月,作为国务院部署的试点工作,新疆石油天然气勘查区块招标出让项目招标会在北京举行,吸引了13家企业投标。这次招标首次面向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内资企业,打破了中国常规油气勘探仅由几家国有石油公司专营的局面。此次公开招标的5个油气勘查项目分别为:新疆布尔津盆地布尔津地区油气勘查、塔城盆地裕民地区油气勘查、伊犁盆地巩留地区油气勘查、塔里木盆地柯坪北地区油气勘查、塔里木盆地喀什疏勒地区油气勘查、新疆敦煌盆地罗布泊东南地区油气勘查。最终,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获得伊犁盆地巩留地区油气勘查、塔里木盆地柯坪北地区油气勘查、塔里木盆地喀什疏勒地区油气勘查三个区块的第一名,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新疆布尔津盆地布尔津地区油气勘查的第一名。

2017年新疆第二轮勘查区块招标工作加快推进。 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逐步开放油气勘探开发市场。依据油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加快新疆改革试点经验总结推广,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逐步放开上游勘探开发市场,引入社会资本。2017年1月,新疆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召开,计划2017年启动第二轮近30个油气勘查区块并面向全社会招标,以进一步加快新疆油气资源勘查开发。

2.2 原油进口权和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

2.2.1 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高,2016年进口量大幅增长

2016年,我国原油产量2.00亿吨,同比减少6.9%;原油表观消费量5.78亿吨,同比增长5.5%。国内产量下滑和消费增长导致2016年我国原油进口量大幅增长,全年进口量达3.81亿吨,同比大幅增长13.6%;进口依存度高达65.9%,同比增长4.6个百分点。

2.2.2 油气进口权:放开进口权兑现入世承诺

我国原油进口分为国营与非国营,非国营进口实行配额。 我国原油进口以往集中在国企,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我国放开原油进口权。根据2002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我国对原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1)国营: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2)非国营: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来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我国原油国营进口资质集中于5家国企。 目前,我国具有国营进口资质的企业有5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全资控股)、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合资控股)、珠海振戎公司和中海中石化联合国际贸易公司。

2015年以前非国营贸易企业申请条件较为严苛。 2015年前,商务部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3)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4)过去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新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5)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6)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过去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其中,“过去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新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这一条件,扼杀了大多数民企进口原油的可能。

2015年进一步放开原油进口权。 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可获得原油进口资格。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企业除有对外贸易或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还需拥有单套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的常减压装置,并对炼油能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作了一系列规定。符合条件企业可向所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原油进口资格。此次《通知》,放宽了炼油企业申请原油进口的要求,民企进口原油的大门进一步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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