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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1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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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 条评析

章剑生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具有补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足和预防行政相对人获取权滥用之旨意。对作为具有实体性权利的政府信息获取权限制,体现在“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和“特殊需要”三个方面。行政相对人要实现政府信息获取权,就必须借助于作为程序性权利的申请权。一个合法的申请权必须符合“申请人”、“意思表示”和“到达行政机关”三个要件。基于中国当下现状,保留对政府信息获取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将来在条件合适时仍应当取消。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权  获取权  滥用申请权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

王贵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要: 公法上的知情权源自公民的参政权与监督权,已成为个人的实定法权利。维护这种权利的行政诉讼自然属于主观诉讼的一种;而知情权又是服务于参政议政、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公共利益,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也就具有了客观诉讼的面向。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在行使自己受行政法规范保护的知情权;同时因知情权属于任何公民,且服务于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故而起诉人不必有特别的个人利益,只要提出了公开申请,就与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建立起“利害关系”,即可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至于对政府信息是否有特殊需要,仅在原告增值使用政府信息时才应加以证明。即便起诉人在行政程序中拥有阅览卷宗权,也不影响其基于知情权提起行政诉讼。知情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理应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具备实体和程序中的一项,就足以具有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基于此,对于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应作出滥用诉权的判断。

关键词: 信息公开  知情权  原告资格  诉的利益  客观诉讼

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公法上信息权保护研究的风向流转与核心问题

赵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要: 公民完整的信息权不仅应包含个人不受阻隔地从政府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同样应囊括公民可自我决定在多大范围内对外公开生活事实,尤其是向政府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但我国既往在信息权保障领域的公法研究却主要聚焦于信息公开,而鲜少涉及信息保护。这也导致本应并行发展的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在我国呈现明显的“跛足”态势。监控国家的风险已提示我们强化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必要,而针对信息权保护的公法研究也应实现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的风向流转。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其基础理论的建构,而在这一问题上,德国法中的“信息自决权”理论提供给我们有益启发。这一理论有效克服了美国法上“宪法隐私权”概念的偏狭和弊端,也因此更宜成为我们系统建构公法上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核心和思考基础。

关键词: 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  监控国家  宪法隐私权  信息自决权

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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