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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用能否获得支持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西藏  · 2017-04-0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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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物业公司与田某于2011年6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可知,双方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为田某提供了物业服务,田某应依约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关于物业费的数额及违约金,由双方的陈述以及在案证据可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一审法院据此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持,并对其主张的物业费酌减百分之十,并无不当。田某上诉所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与相关责任者另行解决,而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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