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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和做事的区别

周国平  · 公众号  · 美文  · 2017-04-2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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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还只是说,按照品行分配不可能做到公正。问题不止于此,在哈耶克看来,要害是这一分配原则必然会毁坏自由社会的基础。他说:“自由人的标志乃是其生活并不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品行的看法,而只依赖于他给其他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地位是根据他与人们关于道德品行的观念间的相符程度而加以确定的,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自由社会的对立面。”在本来的意义上,道德是一个人对如何生活为正当和高尚的理解,是他对自己的要求和为自己立的标准,体现了人的内在自由和精神追求。因此,它本不该是行政的对象,而把它和分配挂钩的做法却是运用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把它变成了行政的对象。倘若人们的生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遵循某种道德规范,那么,绝大多数人就范就是必然的结果。这种做法的另一个恶果是,使道德行为丧失了精神性质,变质为纯粹的功利行为。所以,按照品行分配不但搞乱了分配,而且也败坏了品行本身。凡是推行这种做法的地方,必定缺少真正的道德,盛行的是伪善和挂着道德招牌的明争暗斗。

在分配与道德无关这一点上,当代另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罗尔斯持相同看法。他特别指出,我们不可混淆法律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以为二者性质一样,作用相辅,前者用于惩恶,后者用于奖善。的确,我们理应分清法律、道德、分配这三个不同的领域。品行属于道德的领域,我们可以对一个人的品行好坏做道德的评价,但是,既不能用法律手段对之惩处,也不能用分配手段对之赏罚。当然,倘若一个人的品行坏到了触犯刑法的地步,法律就该出面了。品行和分配也不是毫无关系,但这种关系只能是间接的,唯有当品行导致经济上的结果时,它才对分配发生影响。譬如说,一个勤勉工作的科学家取得了重大成果,因此得到了优厚报酬,他之能够得到这个报酬,他的勤勉肯定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很显然,这个报酬是给予他的成果的,而不是给予他的勤勉品行的。也许还有一些同样勤勉甚至更加勤勉的科学家,却没有取得这么重大的成果,也就不能给他们相应的报酬。又譬如说,一个诚信的商人也许会因为好的信誉而获得可靠的市场,相反,一个没有诚信的商人可能会因为信誉太坏而终于破产。不过,诚信与否必须在产品上体现出来,决定成败的仍是产品满足市场需要的情况,人们是为自己所愿意购买的商品付钱,而不是为某个商人的诚信品行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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