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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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对资管行业面临的挑战进行过详细解读。
考虑到140号文发布时间较晚,留给纳税人准备和应对的时间有限,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17年初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为“2号文”),将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延至2017年7月1日,并表示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此后,资管产品的各参与方、相关行业协会均翘首期盼具体征管办法的出台,以使得资管产品的相关增值税处理得到最终明确。
适用范围明确
56号文的内容并未止步于2号文中提到的具体征管办法,而是再一次从政策层面做出许多规定。包括首次在税收文件中以正列举方式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的范围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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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文件中,对上述两个范围的界定较为模糊,给纳税人遵从和税务机关征管增加了难度。财税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听取行业意见的前提下对此进行明确,有助于资管产品各参与方清晰判断自身业务、合规遵从,也便于税务机关加强征管、防范执法风险。值得注意的是,56号文允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这表明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演变,上述范围也可能随之调整。
核算及征管要求
140号文将管理人规定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但按照相关行业法规及监管要求,管理人需将自有资产与资管产品进行区分。因此管理人应如何同时满足行业监管和税务要求就备受关注。56号文要求管理人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管理人提供的资管产品管理服务和其他应税行为,仍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使得上述问题得以明确,也确保了行业监管及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管理人对不同资管产品应如何核算,同样受到行业关注。对此,56号文给予了管理人自主选择的权利,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照现行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销售额,出现的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余额为应税销售额。盈亏相抵后余额为负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56号文的规定将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产生重要影响。假设管理人同时运营A、B两个产品,12月份时A产品正差100元,B产品负差40元,如果管理人选择分开核算,则A产品应以100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B产品负差不结转下一年度;如果管理人选择不分开核算,那么不同产品的盈亏则可以在一个纳税期间合并计算,仅就60元缴纳增值税。但需要考虑的是,这一规定与现行行业监管要求存在差异,且可能导致不同产品间的收益或亏损无法准确核算,管理人应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