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通知》对可申请“转正”的两类历史违法建筑作出了界定。
一类是2019年12月12日之前已建成,未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书,
经批准纳入“拓空间”补办工作试点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
(不包括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私人住宅、商品房、商业等项目),主要包括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经批准纳入“拓空间”补办工作试点的重点工业项目,以及经认定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公益民生类项目;
另一类是市政府或市“拓空间”总指挥部相关文件中明确
支持补办不动产权手续,或通过市政府“一事一议”获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项目。
《通知》还提出,对于上述历史违法建筑,
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如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需对项目的规划及土地情况进行审查。
《实施细则》提出,补办手续转正的建筑,非因政府规划,
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用途变更;
如政府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可按原批准用途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用途管制由属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行为应严格执法查处。
对公共配套类建筑用途与原规划用途不符的,报经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提请市“拓空间”总指挥部“一事一议”解决。
补办手续中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等行为的,审批机关可依法依规撤销原审批事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