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键词:
物权编立法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变动 物权客体
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1985
年制定的《继承法》
,
由于受到计划经济和普遍贫穷的历史局限
,
存在较多缺陷
,
不能适应当今我国市场经济下遗产流转的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将《继承法》修订为
民法分则继承编时
,
应当抓住机遇
,
对我国现行继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继承编入典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一是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原则
,
二是继承制度繁简与社会实际需要相一致原则
,
三是继承制度与遗产流转规律相一致原则
,
四是继承法改革与婚姻家庭制度等民法制度改革相一致原则
,
五是肃清
“
左
”
的思想与坚持民族习惯相一致原则。基于这些指导思想
,
继承编的制定应该妥当设计篇章结构、具体安排规范内容
,
对继承的一般规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遗产的分割等制度全面作出具体规定
,
为自然人对其身后遗产的支配自由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民法典 继承编立法 指导思想 具体意见
□
[学术专论]
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
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
,
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
,
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
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
,
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关键词:
基本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公法性强制规范 私法自治
署名权主体规则的困惑及思考
张 玲
: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者、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规则
,
没有明确署名权的主体究竟是作者还是著作权人
,
需要在考察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
,
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论证
,
重新审视作品、作者、署名权、著作权背后的价值理念
,
重构作品之上的权利体系。应该采用二元论
,
将作者权与著作权分置。作者权定性为作品创作事实的确认机制
,
由创作者独享;著
作权定性为作品经济利益的分配机制
,
由创作者与投资者分享。作者权中的署名权是表明创作者的身份
,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表明著作权人的身份。
关键词:
作者 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