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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情报法”昨日颁布施行 冒充情报工作人员行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29 09:4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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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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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三章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科学高效的国家情报体制。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国家情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国家情报工作整体发展,建立健全国家情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领域国家情报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情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军队情报工作。


第四条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以下统称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报工作、开展情报行动。


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密切配合。


第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国家和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纪律严明,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情报工作秘密。


国家对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情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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