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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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可以疏通关系办理取保候审收取家属73万获刑十二年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7 10:0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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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即以找人托关系、聘请律师为吴 办理取保候审 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的信任,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让被害人冯某某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共计735,6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程昉指定将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转账给周某,剩余钱款均被程转账花用。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李某某、朱某、顾某、周某、邵某、陈某、张某的证言,相关的银行汇款证明、银行卡、存折、对账单、民事调解协议等书证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昉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程昉定罪处罚。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程昉辩称其从被害人冯某某处获取的钱款均用于为冯的丈夫吴某某委托律师、找人请托关系及赔偿被吴打伤的受害人等方面,故其并未虚构事实骗取冯的钱款;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昉与被害人冯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原系同居关系,双方存在经济往来,程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被害人冯某某钱款的故意,且程亦确实在想办法帮助吴某某 办理取保候审 事宜,客观上亦未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财产,故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程昉的母亲邱某某的银行明细账目及签有吴某某、程昉姓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昉于2013年11月至12月间,在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 刑事 拘留后,即与吴某某的妻子被害人冯某某联系,声称其能帮助吴某某 办理取保候审 ,后分别以“疏通关系”、“请客吃饭”等理由,要求冯某某向其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735,600元,其中人民币10万元冯某某按照被告人程昉的要求汇入周某的账户,其余钱款均被被告人程昉转账取现及花用于网络购物等方面。

2014年2月8日,被告人程昉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调取的银行汇款凭证、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单,证实2013年11月至12月间,因冯的丈夫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公安机关 刑事 拘留,被告人程昉即与冯某某联系,声称能帮助吴 办理取保候审 使吴从公安机关释放,冯信以为真,之后,被告人程昉分别以“疏通关系”、“请客吃饭”及“ 办理取保候审 须给好处费”等理由,向冯索要钱款,冯根据被告人程昉的要求,先后多次向程的工商银行账户及程提供的姓名为王晨捷的工商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人民币635,600元,向程指定的姓名为周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吴于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 刑事 拘留后,未委托被告人程昉帮助 办理取保候审 事宜,12月11日吴被取保候审后,发现其妻子冯某某被程昉骗取钱款,故而要求冯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吴某某的妻子冯某某委托李担任吴的代理律师,后李多次会见了吴某某,在此过程中,吴某某并未表示要求程昉帮助想办法为其 办理取保候审 的意思,而是让其妻子冯某某自己找吴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协商的事实。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有一程姓女子来电咨询过吴某某伤害案,问询能否 办理取保候审 ,之后未形成委托协议,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亦未受理该案,也未收到过程姓女子分文钱款的事实。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程昉因其男朋友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 刑事 拘留一事向周请托,要求周托人找关系帮助吴某某 办理取保候审 事宜,后周就此事向其朋友“邵建平”请托,并向程昉提出需要费用人民币10万元左右;同年12月,周某陪同吴某某的妻子与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协商解决了民事赔偿事宜,后周某收到了吴某某的妻子汇入周银行账户的人民币10万元。

6、证人邵某、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中,程昉陪同其母亲邱某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由邱某某以房产作抵押,向陈某借款人民币55万元,当时邱某某、程昉均称借款目的是为了归还程昉欠吴某某的债务的情况。

7、调取的账号信息清单、账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程昉收到被害人冯某某给其的汇款后,用于取现花用及网络购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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