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这一段,讲的是是前年9月发生的事情,那会儿我专门写过一篇文章来说:
霍顿们为什么攻击孙杨?
简单的讲,就是
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检查人员试图在奥运金牌得主、游泳运动员孙杨选定的“60分钟”时段内(晚上10点至11点),收集孙杨的血液和尿液。
这是一次在浙江省孙杨住宅进行的赛外(out-of-competition,即非比赛期间的采样任务)检查,由国际泳联(FINA)主导,委托IDTM公司实施。
最后IDTM不但没成功采集血样和尿样,而且还和运动员发生了非常大的冲突,所以本来这事情应该在晚上10点到11点完成的,结果一直弄到了第二天凌晨。
可以说这次飞检查非常失败的,至于冲突的原因双方则各执一词。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认为,运动员得到了适当的通知,检查官已经得到FINA和IDTM的所有适当和必要的授权,不需要再向运动员出示额外文件。
而孙杨则认为,来检测的检测助手没有资格,除了身份证什么证件都拿不出来,显得很不专业。
我理解孙杨的担心,在国际反兴奋剂越来越严的现在,运动员每一份尿样和血样,都可能成为毁了这名运动员的证据——如果检测者无法证明他们是专业团队,很难保证未来会不会出现扯皮的事情。
但这里,孙杨方犯下的致命失误是,他们没有走程序。
符合程序的做法,应该是继续耐心等待检测官和IDTM官员协商,或者让他们带走血样,之后再通过申诉的手段来申明这份血样没有可信度。
然而孙杨没有。
据
现场记录显示,
在检测官和IDTM官员电话协商的时候,孙杨方已经指挥保安用锤子把容器打破了——这不但破坏了程序正义,更是一件非常夸张非常危险的做法。
我理解孙杨会因为当时的冲动和错误选择受处罚,但8年还是太多了——这已经是此类判罚中,能达到的最高上限了。
毕竟根据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3条和2.5条规定:
第2.3条规定: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2.5条则规定包括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篡改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察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等。
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0.3.1条规定,违反条款2.3或2.5的,禁赛期
四年
;若未完成样本采集,而运动员能够证实该兴奋剂违规行为不是故意实施的,禁赛期为
两年。
也就是说,单论暴力抗检,即便事实真的如CAS所说,孙杨禁赛期
最高仅为四年。
然而这次禁赛期8年的裁决,CAS煞有苦心地把2014年孙杨误服违禁物质的旧账也算了进来。
孙杨在2014年5月的全国游泳冠军赛时接受赛内检查,A瓶尿样含有违禁物质曲美他嗪。
曲美他嗪是一种刺激剂,2014年1月被列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禁用清单》,孙杨心肌炎后存在心肌缺血的情况,其后孙杨遵医嘱一直使用处方药物“万爽力”(盐酸曲美他嗪)改善症状。
但队医没有发现这个变化,孙杨仍然继续服用该药,最终导致兴奋剂阳性结果。
根据规定,对于第二次违规的运动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可以提出最高两倍的禁赛要求。
注意,
阻碍完成样本采集
最高
可判罚4年禁赛。
第二次违规的运动员,
最高
可判罚两倍禁赛时间。
这8年,已经是所有判罚都选了最高判罚标准的结果。(就这样,微博网友还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