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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名判】一个字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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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辛弘智向国子监博士( 领导 干部 )罗为宗(《唐诗纪事》作“罗道琮” )递交诉状,控告常定宗侵犯 著作权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罗为宗作 如下判决:


先是援引“五字定表”的典故。这个典故讲的是,三国时期,中书令虞松受命作奏章,数易其稿后,景王司马师仍不满意。后经中书郎钟会修改五字,司马师甚是满意,虞松趁机推荐钟会,钟会也因此获得重用。李商隐在《和马郎中移白菊见示》中有“偏称含香五字客”,这里的“五字客” 就是 指钟会。


借用 这个 典故是说,钟会为虞松奏章修改五个字,因为道理切合,使奏章形韵兼备、焕然一新,但钟会并没有将奏章据为己有,虞松也没有掩盖钟会才能。你常定宗也应当效仿钟会,虽然有才能修改一个字,让辛弘智的诗增色不少,但不应当据 为己有。


现在, 既然双方因为一个字 诗的著作权, 就应当对著作权归属问题作出判断。 我认为 ,诗的 著作权应当 归属于 字多的一方,故诗归辛弘智,“转”字归 常定宗。同时,要求公开该案的起诉状和判决书,让民众周知并 判决的 公正性进行监督


该判决 可谓 文理优长 情理兼顾, 维护了 作者的著作权, 同时也惩治了侵权行为。 因为国子监 进士 考核 为官 ,主要 由其名声决定 这也是 常定宗与辛弘智争诗的目的, 用诗 扬名, 用名换官 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败坏 自己 名声


之所以有唐 代多发生 侵犯 著作权 现象 源于 行卷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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