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无奈之下,辛弘智向国子监博士(
局
级
领导
干部
)罗为宗(《唐诗纪事》作“罗道琮”
)递交诉状,控告常定宗侵犯
其
著作权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罗为宗作
如下判决:
先是援引“五字定表”的典故。这个典故讲的是,三国时期,中书令虞松受命作奏章,数易其稿后,景王司马师仍不满意。后经中书郎钟会修改五字,司马师甚是满意,虞松趁机推荐钟会,钟会也因此获得重用。李商隐在《和马郎中移白菊见示》中有“偏称含香五字客”,这里的“五字客”
就是
指钟会。
借用
这个
典故是说,钟会为虞松奏章修改五个字,因为道理切合,使奏章形韵兼备、焕然一新,但钟会并没有将奏章据为己有,虞松也没有掩盖钟会才能。你常定宗也应当效仿钟会,虽然有才能修改一个字,让辛弘智的诗增色不少,但不应当据
为己有。
现在,
既然双方因为一个字
而
争
诗的著作权,
就应当对著作权归属问题作出判断。
我认为
,诗的
著作权应当
归属于
字多的一方,故诗归辛弘智,“转”字归
常定宗。同时,要求公开该案的起诉状和判决书,让民众周知并
对
判决的
公正性进行监督
。
该判决
可谓
文理优长
,
情理兼顾,
维护了
作者的著作权,
同时也惩治了侵权行为。
因为国子监
进士
生
考核
为官
,主要
是
由其名声决定
的
,
这也是
常定宗与辛弘智争诗的目的,
用诗
扬名,
再
用名换官
。
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败坏
了
自己
的
名声
。
之所以有唐
一
代多发生
侵犯
著作权
现象
,
源于
“
行卷
”
社会
风
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