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档次分为三档: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有三种:
一是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时。即,行为人往往有预谋地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签订合同只是骗取财物的一个步骤,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此类是合同诈骗罪的常态。
二是产生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即,往往是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从具有履行意思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是产生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即,行为人利用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差欺骗对方,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目的。
在本案中,范某等四人提前预谋,通过签订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的方式从汽车租赁公司套出涉案车辆,然后卖给他人,最终达到私分案款的目的。
自一开始,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闫某就没有履行该合同的意愿和诚意,其通过支付部分价款(首付款)的方式取得对涉案车辆的占有,旋即寻找买主,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汽车租赁公司对涉案车辆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典型的合同诈骗罪。
近年来,汽车“以租代购”领域的诈骗案逐年增多。经查询,与本案同样方式骗取车辆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定罪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有的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有的则以合同诈骗罪处理。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应该适用特别法即合同诈骗罪处理。
二、强行将车开走的钱某,构成何种犯罪
本案比较离奇和巧合的是范某等四个诈骗犯遇到了在试车过程中强行把车开走的钱某,真是应了那句“多行不义必自毙”。那么,对钱某的行为如何界定呢?
根据刑法规定,对钱某行为可以考虑的罪名有抢劫、抢夺、盗窃三种或者无罪等。
(1)抢夺罪主要的行为模式是趁人不备而强行将财物夺走。本案是钱某在试车过程中强行将车开走,不符合趁人不备的情形。
(2)抢劫罪主要的行为模式是对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本案无证据证明钱某对范某等四人施加暴力,亦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条件。(3)盗窃罪刑法没有规定与本案相关的具体行为模式,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秘密”方式窃取。
如果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钱某的行为亦不符合“秘密”的这一条件,无法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