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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略论经济法在风险社会中的适应性

经济法学研究会  · 公众号  ·  · 2018-02-2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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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风险控制到风险适应:经济法风险应对的逻辑拓展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我们对风险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并认为风险是可以通过制度加以预防、控制乃至消除的,这也成为我们制定政策、确立规则或者进行决策的基本出发点。然而,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所谓的“风险”,往往是有益的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带来的副产品,我们在拒绝风险的同时,也在拒绝科技和社会的进步。我们不可能因为驾驶汽车有风险而停止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同样不可能由于有风险而停止航空航天事业的探索。因此,在现代社会,一些风险因为被视为某些有益的技术或活动的合理代价而变得并非绝对不可接受( risk acceptability )。更主要的是,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现代性的风险的不可控制性,也决定了任何确定地消除风险的想法的不切合实际性。在现代社会,不确定性的风险无处不在,在不可逆转的现代性下不可避免。我们既不能防止风险的发生,也无法承受风险带来的惨重后果。这就是贝克所说的“风险社会”的基本内涵。既然风险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我们无法躲避,何不主动去“适应”?经济法的风险适应就是通过经济法律的调整与创新以适应风险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常态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与传统的风险控制理论不同的是,我们只有通过制度的调整和创新改变行为主体的内在属性与外在关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不确定的风险,而不是克减或消除风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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