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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生意外 谁担责

青海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6-11 17:1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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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尽到各项义务

2023年12月18日,互助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王桑妻子李元西、儿子王成成、女儿王成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3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16日下午,死者王桑在被告餐馆与被告许磊、张猛喝酒。当日16时49分,王桑从餐馆二楼往一楼走时,不慎从楼梯摔落,导致其头部受伤。王桑受伤后到互助县人民医院救治,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脑疝形成等。王桑受伤后住院治疗13天,出院回家后,因其伤情较重,仍不能下地行走。2023年12月14日,王桑因伤情较重死亡。原告李元西、王成成、王成花认为3名被告没有尽到照看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桑摔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猛辩称:“王桑受伤后我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把王桑送至医院,且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其死亡是在出院回家之后,出院之后的事情谁也说不清楚。垫付的医药费我不要了,我不同意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被告餐馆法定代表人袁丽辩称:“1.餐馆本来不让外带酒水,但是我和他们相识,就让他们在店里喝自带的酒了。进门的时候王桑说,喝酒出了事情责任自负,不用我们负责。2.王桑摔倒的地方不在餐馆里,他摔倒的楼梯是餐馆和对面的台球室共用的,是公共区域,所以我不应该负责。3.王桑是被与他一起喝酒的人扶着走出去的,我不可能把客人一个一个送回家,他们走的时候我还说休息一会儿再走,但是张猛说没事,就扶着王桑走了。4.我不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被告许磊辩称:“喝酒的时候,他们两个说划拳喝,我没同意,我说自己喝自己的。喝完后,王桑和张猛走了,后面张猛进来叫我,说王桑摔倒了,起初我还不相信,因为他没喝多少酒,后来张猛又进来叫我,我们出去查看,看到王桑是在楼梯上摔倒的,后来救护车来了以后就把王桑拉走了。王桑住院期间,我每天都去看望他,他的儿子向我索要医药费,但我没有钱,我去医院看他都是卖了电瓶车才有点钱的。我没有钱,也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费用。”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4年4月28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并不会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保证醉酒者不受伤害。

关于原告要求与王桑共同饮酒的许磊、张猛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3人共至餐饮店饮酒系情谊行为,从监控录像可以看,3人饮酒期间并未有强行劝酒或强迫王桑饮酒的行为,张猛、许磊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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