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
5
亿元;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节规定的连续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
深交所就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
2024-04-12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深交所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今日,深交所就
6
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包括:《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七、请介绍本次退市制度优化完善情况。
答:常态化退市机制是保障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关键。
2020
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深沪两市共有
135
家公司退市,其中
112
家公司强制退市,常态化退市实现平稳开局。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现行退市规则需要进一步加大覆盖面和出清力度。近日,《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严格退市标准。深交所坚决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推动更精准实现
“
应退尽退
”
。本次退市规则修订,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突出从严监管鲜明导向。第一,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区分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
2
亿元,占比
30%”
;两年为
“
合计
3
亿元,占比
20%”
;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一年、连续两年标准适用于
2024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三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第二,新增财务造假
ST
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即实施
ST
。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满十二个月的,方可申请摘帽。第三,将严重资金占用且不予整改纳入规范类退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
2
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以上,未在要求期限内归还的,公司股票予以退市,切实增强对大股东侵占监管震慑。
二是突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导向。第一,严格财务类退市指标,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指标要求,从现行“
1
亿元
”
提高至
“3
亿元
”
,创业板维持
“1
亿元
”
不变,亏损考察维度增加利润总额,对财务类
*ST
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加大力度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第二,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对多年内控非标意见实施规范类退市,连续两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实施
*ST
,第三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即退市,督促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第三,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的重大缺陷退市情形,督促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第四,完善主板交易类退市门槛,适当提高主板
A
股(含
A+B
股)公司市值退市标准至
5
亿元,加大市场化出清力度,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投资价值。
八、本次规则修订较多,请问在过渡期方面有何衔接安排?
三是退市制度调整的过渡期安排。第一,修改后的重大违法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标准,适用于新规则施行后收到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上市公司。对于未纳入退市新规则适用范围,少数已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违规公司,深交所将会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继续强化自律监管、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切实加大对相关主体的违法惩治力度。第二,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以
2024
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资金占用、控制权无序争夺重大缺陷退市情形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判断是否触及规范类退市。新规则施行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原资金占用行为不适用新规则规范类退市;对于新规则施行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规范类退市。第三,修改后的主板财务类“亏损
+
营业收入
”
组合指标,以
2024
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实施
*ST
、撤销
*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