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旨在解决环境保护“公地悲剧”引发的“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但也与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消除、修复环境并适用代履行的规定发生矛盾,故政府索赔应限缩到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因而无法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形。从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的一致性来看,宜在未来修改法律时进一步增加不能修复时责令赔偿的规定,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环境监管权
3、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移转与预防:从私法到公法
侯佳儒(中国政法大学 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
摘要
:如何赔偿、移转和预防损害是当代损害赔偿法律的核心内容,也应是构建生态损害赔偿法体系的三个任务。对生态环境损害立法,应树立“损害赔偿体系”的大观念。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的研究和设计,应置于“生态损害赔偿体系”的概念框架下,进行全盘观照、整体布局、全面推进。传统损害赔偿法主要体现为私法,但如今公法也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损害赔偿领域,损害赔偿从私法向公法移转是当代损害赔偿法的普遍趋势。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移转应当是我国立法设计和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是一项迫切任务。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环境侵权;预防原则;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移转
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问题及其解释论
梅 宏(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
摘要:
无论是对海洋环境要素的污染或破坏,还是因污染或破坏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都可归结为广义的海洋环境领域的“公益损害”,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态利益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利益基础,但是,在现行法尚未对海洋生态利益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确定由国家依据其法定责任率先提出赔偿要求,主张以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为优先考虑的责任形式,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替补责任形式。同时,由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与之配合,形成社会驱动、政府保障的法律救济机制,全面维护海洋生态利益。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洋生态利益;环境公益诉讼
5、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制度逻辑、现实困境与法治完善路径
谢桂山 白利寅(山东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摘要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一次地方治理的深刻制度变革。合理配置央地立法权,推进地方立法权扩容,实现地方治理法治化,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应然制度逻辑。基于这种应然制度逻辑梳理现实情况可以发现:立法权限规定模糊、立法资源配置不足和立法权功能异化等,是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在于确立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和制度改革的法治路径,这是构建国家法治新格局的重中方面。
关键词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体制
6、对设区市立法权限之“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界定
李小萍(南昌大学 立法研究中心)
摘要
:“城乡建设与管理”是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市的一项立法权。由于该词含义极具概括性,无论在《立法法》修订过程中还是修订之后,有关设区市的立法权的范围争论主要体现在“城乡建设与管理”中。为此,文章梳理了现行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该词的内涵,并考察了七个较大市至2014年的立法状况,本文认为应在充分尊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原则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容应做广义的理解,具体来说包括:城乡规划、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包括城乡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务管理三个方面的市政管理。
关键词
: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权限
7、城管事权的法理构筑——从相对集中处罚权到大城管立法
刘福元(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