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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的肖像权之所以较普通自然人的肖像权具有更高的商业性利益是因为名人的肖像辨识度高,而这种高辨识度往往并非源于名人的体貌特征有别与常人,而是因为名人的肖像往往与其塑造的特定的形象挂钩,这些特定形象在受众心目中留有深刻的印象,这点在演艺明星中体现尤甚。
当演艺明星表演的角色广受好平时,表演的角色形象更成为商业主体在宣传策划时的宠儿,甚至有些表演形象与饰演者本人的肖像存在较大的差别,在此情况下表演的形象是否可以归属于饰演者的肖像范畴呢?
在六小龄童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港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中,蓝港公司开发的游戏作品使用了西游记孙悟空的形象,该形象酷似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原告六小龄童认为蓝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但蓝港公司辩驳其游戏使用的是吴承恩创作的孙悟空形象,虽然原告也饰演过该形象,但其本人形象与孙悟空的形象相差较大,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法律认可来自个人投资和努力演绎出的形象所具有的商业上的价值,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不仅仅侵犯肖像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财产上之利益。这样不仅会降低回报,挫伤权利人积极投入和努力创造的动力,最终还会影响广大公众从中受益。所以,当某一角色形象,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时,应当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1]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使用表情包“葛优躺”的实际形象是“二混子”季春生,鉴于葛优的精湛演技,将“二混子”季春生的颓废形象塑造的深入人心,同时“二混子”季春生也能够反映出饰演者葛优的体貌特征,网友甚至将该颓废瘫坐形象贴切的形容为“葛优躺”,更体现了季春生与葛优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表情包“葛优躺”属于葛优的肖像。
肖像权,以人格利益为核心内容,具有不可让渡性。就立法本意来讲,对肖像权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然而,对名人人身利益保护,却应区别于一般自然人,在面对公众利益时应当采取“克减”的态度。
这是因为,与一般自然人相比,名人的人格利益容易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特别是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知情权利等。当名人的人格利益与表达自由产生冲突,比如在新闻报道、评论中揭露隐私、使用其肖像,就形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