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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妈街头摆射击摊被判刑3年半,这事你怎么看?

澎湃新闻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2-3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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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玲告诉澎湃新闻,她母亲离异,现在跟着自己生活,认为涉案枪支就是玩具,“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啊,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啊。”她称,母亲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枪支鉴定标准曾大幅降低


根据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


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是否过低引发了很大争议。


而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鉴定标准要高得多。


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一篇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指出,2007年以来,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中国司法机关此前对枪支的认定,是基于“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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