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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参考”吐槽“涉淫司法解释”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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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实施手段行为如何认定?

“涉淫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司法实践中,卖淫者在卖淫场所卖淫是自由自愿的,不存在招募、雇用、纠集等行为,但卖淫场所对卖淫行为采取分门别类、按质定价、统一收费,按约定分配,卖淫行为实际处于被管理、控制的状态。场所控制者并非实施招募、雇佣等手段行为,按照解释的规定,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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